谷洲镇转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 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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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流转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湖南省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条件

第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四)依法再次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五)其他可以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林权。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他集体林权可以自愿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完成《民法典》《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规定的内部决策、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对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为集体林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按照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登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结算、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程序进行。

首次进行网上交易的交易人须办理全省通用的CA数字证书,并登陆湖南省(含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hnsggzy.com/)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交易中心提出出让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权出让交易申请书;

(二)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益林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还要提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出让方的交易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进行受理交易登记,制作出让信息公告,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四条 出让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交易中心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建议有标的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四)受让方报名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出让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凡对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出让信息公告期间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交易申请,并提交及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权受让交易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于出让公告期结束后,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出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经公开交易,出让方、受让方成交的,由交易中心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成交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交易双方应当将签订的合同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南省集体林权流转进场交易确认书》。

交易中心对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集体林权流转进场交易确认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及标的内容

(二)签约日期;

(三)出让方和受让方全称;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有受托人相关信息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实时向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交易确认书和交易合同等信息,为交易双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林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不遵守交易规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2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谷洲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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