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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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教〔2014〕77号 HNPR-2014-3801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国家和省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及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教辅材料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公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住宿费按物价、教育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午休住宿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城区中小学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校服费用。具体招标办法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定后,据实从严核定校服价格。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无偿为学生提供统一代购教辅材料服务,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学工学农)、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价格核定原则与义务教育阶段规定相同。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限每生进行一次。 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校内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1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 在校外组织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三、认真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 “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四、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和纪律管理 1、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以招收特长生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2、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转发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347号)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今年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机制运行,认真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3、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4、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我省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5、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依法出具凭证。 6、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7、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治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高度融合、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受理学生和群众对于教育乱收费的问题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教育乱收费问题,切实维护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维护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财务信息 | 二级事项 | 财务信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部门网站,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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