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桥乡转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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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政办发〔202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三)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具体核对对象由相关社会救助部门提供。 第十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开展核对时,核对对象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净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 财产状况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产生的收益;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权、商业保险和较大价值的电器、家具、工艺品、字画等资产。 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婚姻、赡(抚、扶)养人、死亡销户、失踪、法人登记、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等级、类别等。 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明显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对象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作为家庭支出的预警指标重点核查。 第十一条 核对工作以核对平台采集数据开展信息化比对为主要方式,社会救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核实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核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核对机构基于核对对象的授权或委托授权和相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开展核对。委托授权须以书面形式(含合法的电子文件)进行,核对机构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内进行核对,不得超越范围。 (一)核对对象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向社会救助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不得隐瞒和虚报。 (二)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由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对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授权书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核对对象相关资料和本单位书面委托等信息录入,提交核对机构实施核对。 (三)县级核对机构应自接受救助单位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委托书等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核对对象信息提交至市级核对系统。 (四)市级核对机构应及时处理县级核对机构和市直属救助单位提交的业务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的信息查询,并推送查询结果。县级核对机构应在收到查询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成和打印核对报告,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核对报告仅用于救助单位认定或复核救助对象时作为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根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求,对已获得社会救助保障的家庭开展定期、随机或自定义复查。对有需要进行跨省或市核对的,县级核对机构可向市级核对机构申报,提请省级核对机构协助完成核对。 第十五条 对核对结果有疑异的,可通过救助经办单位向本级核对机构提出复核要求,核对机构应在第十二条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救助单位。对有需要提请省级核对机构补充核对或需要跨省或市核对的,核对结果在省级核对机构推送查询结果后反馈救助单位。 第十六条 建立预警监测机制,有效防止致贫返贫风险。通过低收入人口数据监测预警系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动态监测,制定救助预警监测指标,及时反馈至社会救助部门。 预警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及其他大额刚性支出。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核对机构应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取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及核对结果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社会组织、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核对工作人员或阻碍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主观过错造成信息泄密或被盗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系统失信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一级事项 | 综合业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邵阳县蔡桥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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