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邵政办发〔2017〕37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月18

邵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第276号令)和《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邵政办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部门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选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指导本部门及其下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创建条件,加快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法制机构职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及其下属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社会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成立邵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法制办。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县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可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法学专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五条县政府聘请三名以上法学专家或者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各工作部门、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一名以上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县乡两级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以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县政府对政府系统法律顾问专家库实施名录化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为主体的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

  县乡两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除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第八条聘请兼职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律师协会、团体可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县政府法制机构自荐。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测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授权县政府法制机构与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由县政府颁发《邵阳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九条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

  第十条兼职县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县政府批准,解聘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取消其政府法律顾问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利用职务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七)一年之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八)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不服从政府法制机构管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
  (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政府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政府和部门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和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请其为法律顾问的政府或者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兼职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下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工作会议可邀请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县政府和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县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聘请单位采纳或者不予采纳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各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报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全县各单位应当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将每年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接受法律服务的单位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并由该单位同级或者上级主管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收集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报告后,统一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依法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各单位应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聘请单位按合同支付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律师费等费用。对不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报酬。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费、个案律师费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具体事项的情况协商确定。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公开主体 邵阳县金称市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