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洲镇转发《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2022-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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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

2022-2030年)》

 

为有序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助力建设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1 总则

1.1 规划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思路日益明晰。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明确,“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报生态环境部备核”。

近年来,湖南省相继出台《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市(州)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为统筹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简称《规划》)。

湖南省是全国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的6个省份之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得到了一定改善,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和压力大,系统规划、科学治理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控制农村水污染至关重要。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注重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结合湖南乡村实际和发展需求,与卫生改厕、黑臭水体整治和乡村建设统筹衔接,坚持改厕与污水处理同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湖南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全面提高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加快补齐农村发展短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幸福的现代化湖南作出贡献。

1.3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以省和各市(州)总体规划为先导,并与各类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容量和人口分布等因素,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分类就地处理,适度集中治理与纳管处理”的治理思路,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梯次推进

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在湖南省城乡发展现状基础上,充分考虑全省各地水环境治理的需求,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确定治理目标。通过“一次规划、梯次推进”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村庄自然禀赋和人口聚居程度,科学确定治理方式。靠近城镇、有条件的村庄,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优先采用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人口集聚、利用空间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采取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

4)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坚持建设与运维并重,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最大化发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功能。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探索建立集中供水村庄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和多元化的运行保障机制。

5)经济实用,易于推广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可行性,结合当前主要治理技术及各地已建设施运行状况,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实用、管理方便、运行稳定的治理途径和工艺技术。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地方政府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上承担主体责任,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引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第三方治理。

1.4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湖南省行政辖区(包括国有农牧场)内除中心城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全部自然村(村民小组)和乡村圩镇、集中居民点。

1.5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2020年;

近期规划:2022-2025年,中远期规划至2030年。

1.6 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湖南省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2025年)

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梯次提升,至2025年,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包括资源化利用)的建制村不低于9280个,建制村覆盖率不低于37%;建有污水治理(包括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农户数不低于610万户,治理率不低于39%;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率不低于80%;纳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目标见表1-1。

1-1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规划目标

序号

市(州)名称

现状值

近期规划任务量

目标值

已完成治理建制村数(个)

已完成治理建制村比例(%)

已完成治理农户数(户)

已完成治理农户比例(%)

因生活污水引起的黑臭水体(条)

治理建制村数(个)

治理农户数(户)

治理黑臭水体数(条)

完成治理建制村比例(%)

完成治理农户比例(%)

完成因生活污水引起黑臭水体整治比例(%)

1

长沙

563

70.20

652005

54.34

3

82

174883

3

80

69

100

2

株洲

352

36.36

301162

39.04

15

169

123773

15

54

55

100

3

湘潭

170

22.43

99064

17.27

8

192

144401

8

48

42

100

4

衡阳

539

22.39

499724

29.99

2

355

200666

2

37

42

100

5

邵阳

725

21.42

399590

21.46

12

319

136983

12

31

29

100

6

岳阳

351

22.54

317649

26.37

95

300

210172

95

42

44

100

7

常德

461

24.19

336509

22.87

87

397

271192

87

45

41

100

8

张家界

99

10.83

99150

22.50

0

90

27324

0

21

29

100

9

益阳

279

23.60

258416

24.34

14

222

174586

14

42

41

100

10

郴州

610

29.38

291130

24.44

1

263

139931

1

42

36

100

11

永州

651

21.29

297381

22.74

4

414

152360

4

35

34

100

12

怀化

489

19.85

249513

20.97

0

218

75240

0

29

27

100

13

娄底

321

17.17

266316

26.71

36

186

65462

36

27

33

100

14

湘西

323

19.76

96179

16.31

0

144

39474

0

29

23

100

15

全省

5933

23.75

4163788

26.82

277

3351

1936447

277

37

39

100

注:1.纳入国家重点监管且主要因居民生活污水造成黑臭水体的区域,规划期内农村生活污水全部完成治理;

2.完成治理村庄的考核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不低于村域常住农户数的60%,黑水(厕所粪污废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黑灰”分离(灰水指厨房、洗涤、洗澡等生活污水),不能实现“黑灰”分离的必须增加化粪池容积,确保污水实现有效无害化。

2)中远期目标(2030年)

2030年,全省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有效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与利用得以规范,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农村污水收集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2 农村生活污水产排及治理现状

2.1 用水及排水体制

2.1.1 供水和用水情况

湖南省农村生活用水来源分为自来水、井水、河水及山泉溪水。整体来说湖南农村地区以使用井水、河水及山泉水为主,使用自来水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城镇周边及用水较困难地区,占比较低。湖南位于大陆性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域,水资源丰富,大部分农村居民用水不受限制,人均用水量较全国平均偏高,但明显少于城市居民用水量。

2.1.2 排水体制

湖南省属于长江中游地区,东南部以丘陵区为主、北部为洞庭湖平原区、西部为山区。农村房屋各有特色,主要沿河流、道路线型分布,除湘南等部分地区聚居度较高外,总体上以分散分布为主。受自然条件和房屋分布影响,湖南省农村房屋雨水大部分为自然散水排放,不进行收集。近年来,随着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量水冲厕所建设和使用,农村生活污水量增大,大部分独立收集出户。农村排水基本为合流制,因收集管网建设滞后,分散排水方式居多,屋前多明沟排水,屋后多自然散排;另外,农村多数分布有池塘、沟渠、自然湿地、河涌,住户污水基本散排至附近水体。

2.2 农村生活污水量预测

2.2.1 现状及规划人口

根据《湖南统计年鉴2020》《湖南农村统计年鉴2020》以及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调查统计数据2019年全省共有122个县(市、区),1526个乡镇,24980个建制村,314350个自然村,农村户数1552.69万、常住人口数2959.68万。湖南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近年来农村常住人口呈下降趋势,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不可能持续下降,且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现状普遍,结合农村人口变化与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对应关系,本规划不考虑人口变化。《规划》采用2019年常住人口数及户数(2020年统计数据暂未公布)作为规划基数,详见表2-1。

2-1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户数及户籍人口数

序号

市(州)

建制村数

(个)

自然村数(个)

农村常住人口数(万人)

农户数(万户)

1

长沙

802

22718

171.62

119.99

2

株洲

968

5013

129.26

77.14

3

湘潭

758

18942

104.27

57.36

4

衡阳

2407

54706

329.07

166.62

5

邵阳

3384

46710

374.04

186.22

6

岳阳

1557

16994

235.47

120.45

7

常德

1906

13322

262.91

147.15

8

张家界

914

14382

76.71

44.07

9

益阳

1182

16078

208.09

106.15

10

郴州

2076

24761

208.99

119.13

11

永州

3058

28301

267.40

130.76

12

怀化

2463

30125

253.98

119.00

13

娄底

1870

17727

200.02

99.69

14

湘西

1635

4571

137.85

58.96

15

全省

24980

314350

2959.68

1552.69

2.2.2 农村生活污水量估算

1)用水量及排放系数确定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47-2019)》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农村居民用排水实际,确定四大板块、三类县用水定额和排放系数,见表2-2。

2-2  湖南省四大板块、三类县(市、区)用水定额和排放系数

序号

板块类别

县(市、区)类别

用水定额

排放系数

1

长株潭地区

一类

100

0.75

二类

95

0.7

三类

90

0.65

2

洞庭湖地区

一类

100

0.7

二类

95

0.65

三类

90

0.6

3

湘南地区

一类

95

0.7

二类

90

0.65

三类

85

0.6

4

大湘西地区

一类

95

0.65

二类

90

0.6

三类

85

0.55

注:《湖南省用水定额》2020年修订发布实施,当前部分地区用水量有所增加,在县域规划中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水定额和排放系数。

2)污水量估算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量见表2-3。

2-3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预测量

序号

所属乡镇

污水量合计(t/d)

序号

所属乡镇

污水量合计(t/d)

1

长沙

173279

8

张家界

53793

2

株洲

124046

9

益阳

186616

3

湘潭

104275

10

郴州

173940

4

衡阳

283437

11

永州

222582

5

邵阳

268837

12

怀化

178104

6

岳阳

213803

13

娄底

142728

7

常德

240745

14

湘西

96668

全省

2462853

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

2.3.1 农户改厕情况

湖南省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整村推进”的原则,全力推进“厕所革命”,并指导各地结合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改厕方案。对城市周边的农村郊区,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将农村厕所改造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部署推动;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湘资沅澧四水干流两旁、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的农村地区,坚持以无害化卫生厕所为主,推行三(四)格式化粪池。2019-2020年,湖南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500元/户的标准对全省农村改厕实施奖补,市县乡镇三级财政相应安排配套奖补资金,再加上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共安排改厕配套资金约41.36亿元。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完成改(新)建农村户用厕所206.36万户。

2.3.2 治理设施建设现状

根据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调查表,截至2021年7月,全省共完成5933个建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率为23.75%。在已完成治理的建制村中,共完成62069个自然村,占比达83%左右;在未完成治理的建制村中,共有44071个自然村完成了治理,治理率约为18%。

2-4  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自然村完成治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地市

完成治理村庄

未完成治理村庄

建制村总数(个)

完成治理比例(%)

自然村总数(个)

完成治理比例(%)

建制村总数(个)

自然村总数(个)

完成治理比例(%)

1

长沙

563

70.20

16321

93.77

239

6397

16

2

株洲

352

36.36

877

93.84

616

4136

7

3

湘潭

170

22.43

4255

78.66

588

14687

5

4

衡阳

539

22.39

10693

69.32

1868

44013

30

5

邵阳

725

21.42

9917

78.74

2659

36793

13

6

岳阳

351

22.54

2613

82.43

1206

14381

32

7

常德

461

24.19

2517

91.22

1445

10805

8

8

张家界

99

10.83

1505

80.86

815

12877

23

9

益阳

279

23.60

5401

91.98

903

10677

12

10

郴州

610

29.38

6771

85.16

1466

17990

13

11

永州

651

21.29

5658

76.86

2407

22643

17

12

怀化

489

19.85

5888

79.33

1974

24237

12

13

娄底

321

17.17

1749

74.04

1549

15978

33

14

湘西

323

19.76

759

86.69

1312

3812

12

15

全省

5933

23.75

74924

82.84

19047

239426

18

又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核查统计数据,“十三五”期间,湖南省已建各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仅建有化粪池的不计入)约33.1万套,总投资34.67亿元,覆盖建制村4711个,受益人口约511.7万。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重、压力大,虽然前期各级政府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面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情况上看,治理设施建设仍相对滞后,受益人口仅占农村常住人口的17.3%,且完成治理的大部分是前期基础较好、治理难度相对较小的村庄,未完成治理的建制村虽然也启动了一些工作,但治理率严重偏低。

结合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类型现状,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主要有:纳管处理、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三种模式。

2.3.3 湖南农村黑臭水体分布现状

2020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农村黑臭水体调查统计结果,全省现有黑臭水体528条,成因主要为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的黑臭水体440条,占总体比例的80%以上;其中,纳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329条,因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导致的黑臭水体达277条,占比达84%以上。具体如表2-5。

2-5  2020年因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黑臭水体统计表

地市

数量(条)

涉及人口(人)

涉及县市区未完成治理常住人口(万人)

占未完成治理人口比例(%)

长沙市

4

24490

117.63

2.08%

株洲市

38

96609

157.52

6.13%

湘潭市

11

31244

183.46

1.70%

衡阳市

2

8073

37.33

2.16%

邵阳市

12

57908

97.82

5.92%

岳阳市

164

404651

284.91

14.20%

常德市

91

228443

415.59

5.50%

益阳市

20

62101

226.94

2.74%

郴州市

4

16076

130.93

1.23%

永州市

7

10727

154.76

0.69%

娄底市

87

162173

303.34

5.35%

2.3.4 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效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湖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良好的开端,无论从治理模式、示范推广和运维管理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成效明显;

2)探索形成了适合湖南农村特点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3)形成了一批有典型代表性的示范工程。

2)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也探索出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村民环保意识薄弱;

2)源头节水、“黑(水)灰(水)”分离滞后;

3)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度大;

4)污水治理覆盖率普遍偏低;

5)缺乏完善的长效运维机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率低。

3 治理设施建设

3.1 治理设施出水排放标准

1)治理设施排水执行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对于湘资沅澧重点流域、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重要断面汇水区、黑臭水体以及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氮磷未达标国省控断面控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3)位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缓冲区陆域范围(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的自建房)以及GB3838 III类水域划定的游泳区内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后原则上引出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GB3838 III类水域划定的游泳区内不具备外引条件的村庄,亦可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4)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等特殊水域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内村庄污水处理应综合考虑大肠菌等生物学指标。

3.2 治理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1)农村房屋应实行雨污分流,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农户,一类县(区、市)于2022年前完成改造,二、三类县(区、市)于2025年前完成改造。

2)与农村改厕同步治理,采用水冲式厕所的,应逐步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3)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农户应实现“黑灰”分离,“黑水”实现就近资源化利用;不能实现“黑灰”分离的农户,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有效解决。

4)新建农村住房须同步规划建设户厕。

5)规范农户生活污水排放,实现生活污水的有序排放。

6)利用池塘、沟渠等自然水体消纳生活污水的须确保不形成黑臭水体。

7)人口聚居度高,规划采用集中治理达标排放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的村庄应进行工程设计和科学论证,鼓励建立以第三方运维为主的长效运维机制。

3.3 村庄分类及治理方式

3.3.1 治理村庄分类

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村庄类型划分的标准如表3-1。

3-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划分标准

类型

村庄分类条件

一类

位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陆域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中游泳区的村庄

二类

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游泳区除外)的村庄

三类

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村庄

四类

生活污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及其他间接排放的村庄

五类

生活污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氮磷不达标水体的村庄

3.3.2 治理方式

1)治理方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域水环境功能目标,充分利用农村自然消纳能力,坚持“黑灰分离、资源化利用、就近就地分散治理优先,适度集中处理与纳管处理”的治理思路,以生态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式。

2)推荐治理方式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类型,结合《标准》有关要求,提出各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排放标准,其结果如表3-2。

3-2  各类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排放标准及推荐治理方式

类型

对应条件

排放方式

处理规模

排放标准

一类

——

不排放

集中居住、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间接排放

一级标准

二类

分散居住

不排放

排放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一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一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二级标准

三类

分散居住

不排放

——

——

排放

――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三级标准

四类

分散居住

不排放

——

——

排放

――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二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间接排放

大于10m3/d(含)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间接排放

大于10m3/d(含)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三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三级标准

五类

分散居住

不排放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一级标准(强化脱氮除磷)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大于10m3/d(含)

一级标准(强化脱氮除磷)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有一定量的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一级标准

集中居住,集中收集污水量小于10m3,房前屋后缺少消纳土地

排放

小于10m3/d

一级标准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区域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接收能力、具备污水收集条件

优先考虑纳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区域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接收能力、具备污水收集条件

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注:其中污水集中收集量超过10m3/d的四类村庄,标准中规定“出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考虑人口量较大,排水相对集中地区水环境容量较小,因此规划中要求达到二级标准,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4 治理设施布局选址

依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污水处理设施位置选择,除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要求外,还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一般要求位于下游,尽可能依靠地形坡度和重力流来收集村镇污水,节约污水收集和运营成本。

2)一般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影响;不适合设置在住宅区的逆风方向和水源的近上游。

3)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边角区域,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有利于污水处理后的就近排放和回收利用。

5)选址不宜设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洼处,靠近水体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避免受到洪水威胁。

3.5 污水收集系统

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居民聚居度和区域环境容量,结合湖南实际主要为三类收集系统。

1)户内污水自行收集与预处理:对单户收集资源化利用的农户或多户连片、集聚区污水收集系统农户,室内预处理中采用。

2)多户连片污水收集系统:对于相互毗邻的农户,在户内污水收集的基础上,将各户污水用管道引入污水处理设施。

3)集聚区污水收集系统:对于人口相对集中,周边缺少消纳土地的村庄,在户内污水收集的基础上,将农户污水排至村镇公共排水系统,再排至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6 治理模式与工艺

3.6.1 治理模式与工艺选择的原则

治理模式的选择须根据区域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如下:

1)城镇周边和邻近城镇污水管网的规划村庄,优先考虑纳管处理。

2)集中收集污水量超过10m3/d、且便于污水收集的村庄,通过技术经济对比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宜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

3)长株潭地区、洞庭湖地区的一、二类县(区、市)优先考虑纳管处理和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

4)居住相对分散或管网建设难度较大的规划村庄,可通过构建“黑灰”分离体系,就地就近对单户或多户生活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后,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

5)位于洞庭湖四口水系以及氮磷不达标水体区域的村庄,农村生活污水优先纳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用达标排放处理模式的应根据区域水环境质量提高治理水平,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

3.6.2 治理模式与工艺

3.6.2.1 纳管处理模式

靠近城镇且具备污水收集纳入管网条件的村庄,应优先采用管处理模式,将村庄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提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高进水浓度。

3.6.2.2 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

对于分散居住或不具备收集处理条件的农户,通过构建“黑灰”分离体系,“黑水”利用房前屋后的菜地、耕地等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灰水”用于杂用水循环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该模式主要有2种工艺。

1)“黑水、灰水”储存资源化利用;

2)“黑水”资源化利用+“灰水”达标排放

3.6.2.3 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

对于居住相对集中且具备污水收集条件的农户,通过建设污水管网,收集污水集中处理,该模式主要有4类工艺。

1)达三级标准排放工艺:受纳水体排放要求为三级标准的治理工艺,其中最典型工艺有“三格化粪池/沼气池-人工湿地/生态塘”。

2)达二级标准排放工艺:受纳水体排放要求为二级标准的治理工艺,其中最典型工艺有“厌氧池+人工湿地/生态塘”、“厌氧池-快速渗滤-人工湿地/生态塘”。

3)达一级标准排放工艺:受纳水体排放要求为一级标准的治理工艺,其中最典型工艺有“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人工湿地”、“A2O法”。

4)“强化脱氮除磷”治理工艺:受纳水体排放要求达到强化脱氮除磷要求的治理工艺,其中最典型工艺有“AO生物接触氧化+潜流式强化除磷人工湿地”、“A2O生物接触氧化+潜流式强化除磷人工湿地”。

3.7 污泥处理处置

1)污泥处理处置原则

1)统筹农村生活污水与污泥、粪污、隔油栅渣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参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自然干化、堆肥等方式,也可采用与农村固体有机物协同处理或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2)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参考《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等相关要求,对满足标准的污泥,就近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2)污泥处理处置方式

各地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类型和处理规模,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采用就近土地利用与集中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处置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优先就近土地利用;不能实现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的污泥,通过污泥收集车定期收集后,运送至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处置。

4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1 工程建设实施原则

1)目前已规划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近5年内重点发展的村庄规划年限与相关规划确定的年限保持一致。

2)与改厕有效衔接,以县为单位,对开展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的地区,优先进行污水治理。

3)对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村庄应优先治理。

4)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对编制了村庄规划的村庄优先治理,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支持建设污水集中治理设施。

5)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造成黑臭水体产生的区域内村庄优先治理,原则上要求2025年前完成所有黑臭水体范围内的治理。

4.2 投资估算

工程建设费用按照纳管处理模式管网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三部分进行估算,并结合实际扣减部分市(州)未完成治理建制村中已完成的自然村部分。

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近期投资建设费用88.35亿元。各市(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费用见表4-1。

4-1  工程建设费用估算表

序号

市(州)名称

近期规划治理建制村数(个)

近期规划治理户数(户)

近期规划治理投资额(亿元)

1

长沙

82

174883

8.90

2

株洲

169

123773

6.38

3

湘潭

192

144401

7.53

4

衡阳

355

200666

7.19

5

邵阳

319

136983

4.84

6

岳阳

300

210172

11.70

7

常德

397

271192

14.53

8

张家界

90

27324

0.75

9

益阳

222

174586

9.25

10

郴州

263

139931

5.74

11

永州

414

152360

5.99

12

怀化

218

75240

2.33

13

娄底

186

65462

1.87

14

湘西

144

39474

1.35

15

全省

3351

1936447

88.35

4.3 资金筹措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上应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农户自筹”的基本原则,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1)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2)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用电用地政策,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充分利用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补助;加大涉农资金支持力度,按规定用于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吸引社会资金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贷款;鼓励地方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灵活采用BOT、TOT、PPP等各种适合地区特点的融资模式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4)积极引导村民多途径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建立村民参与机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筹集资金,全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运营、监管,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5)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探索多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5 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机制,调动村集体、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逐步建立多元化、多主体的长效运行,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5.1 运维管理

5.1.1 运维管理组织架构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一是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部门,强化牵头部门力量配备,落实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卫健、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二是制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三是建立持续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机制;四是明确具体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标准、治理设施运维要求。

5.1.2 运维管理体系

1)“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工作体系

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和第三方专业运维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工作体系。

2)运维模式

采用纳管处理模式的村庄由纳管污水处理厂负责运维;采用有动力的集中治量达标排放处理设施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采用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处理设施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采用分户治理或资源化利用模式的治理设施由农户自行管理与维护。

3)运维服务职责

1)农户污水收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维管理由受益农户负责。

2)纳管处理模式、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分散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管网设施的运维管理分别由纳管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纳管处理模式、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模式、分散治理达标排放模式的终端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分别由纳管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5.1.3 治理设施竣工与运维移交准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包含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到位也要保证出水水质达标,两者均通过验收方可视为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建设及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运维移交时应确保水质水量、工艺、规模与设计相符,设备材料完整。

5.1.4 运维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资金筹措原则,积极统筹省、市、区县、乡镇各级专项资金,调动村集体、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构建多元化、多主体的长效运行机制。

1)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的落实、核定、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

2)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用地用电优惠政策,降低处理成本。

3)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积极倡导村企结对,发动民间力量、社会资本。

4)探索建立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

5.2 监督管

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监管;坚持实行公示制、报备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对资金进行监管。按照“分类监测、实时监控、多方监管”的工作思路,对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管;对纳管处理、集中治理达标排放设施,定期统一监管,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处理、分户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定期抽查监管。

6 效益分析

6.1 环境效益

通过《规划》的实施,在全省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治理设施的合理布局与建设,能有效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据估算,近期规划实施后COD、氨氮、总磷可分别减排0.66万t/a、0.21万t/a、0.02万t/a。

通过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防范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6.2 社会效益

1)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美丽乡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载体,促使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在预防各种传染病、公害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持工农业生产正常运行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有效去除农村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降低进入河道的污染物量,提高地表水质量,防止水源地污染,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6.3 经济效益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规划》的实施将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有着广泛的影响,使工农业及旅游业发展不受环境的制约,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协调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利好。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监督评估,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督促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7.2 资金保障

1)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

2)严格专项经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制定地方资金管理细则。

7.3 政策保障

1)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查考核办法,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2)积极出台引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的相关政策。

3)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电力等部门出台政策,加快手续办理速度、减免相关税费、执行优惠电价等。

7.4 技术保障

1)加强技术筛选、组建专家队伍;

2)加强制度化运维、完善运营体制;

3)稳定技术服务队伍、确保服务及时到位。

7.5 建设质量保障

建立适宜的项目质量保障制度。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网、设施用材标准;明确实施主体,落实项目责任制,抓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抓好污水治理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的同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7.6 运行管理保障

出台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维办法和考核细则,探索并形成适合地区特点的规章制度,坚持“监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地确定运维机制、程序和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进行考核;对已建污水治理设施排水达标情况进行定期抽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公开主体 谷洲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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