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邵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问题,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促使我市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2.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亮证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告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要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别,对本单位实施的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归档和使用作出规定。
2.完善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办公的市直、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配备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场所,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财政负担。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9月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3.明确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明确审核程序。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信息化建设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按部门、系统与省部门对接,利用省级信息平台,市县两级不再另行建设平台。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利用信息化建设中的人工智能分析,深化应用、通过监测、研判(行政执法案件分析报告)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重大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分管执法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三项制度”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工作开展初期的人员经费、装备、场所等建设问题,制定本部门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年度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程序研究,做好必要的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加强督促检查,要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2019年法治督察重点工作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列入年度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三项制度”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严肃予以问责。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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