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支持措施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水利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谷洲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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