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塘渡口司法所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和唐某给予警告处分。黄某和唐某均系塘渡口镇人,因刑事犯罪分别于2016年7月与2016年1月到塘渡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分别不少于八小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给予警告处分,并出具书面决定。黄某和唐某本应于11月29日到塘渡口司法所报到并参加教育学习的,但两人均未按时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两人联系,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报到。为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严肃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经报上级机关批准,给予两人警告处分,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决定送达两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