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共14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1、预测分析全县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
|
2、负责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财政五年规划。 |
|
||
3、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
|
||
4、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
|
||
5、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控政策。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县与乡镇政府间分配政策,执行省、市与我县政府间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
||
2 |
代政府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
1、起草我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
|
2、组织财政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定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综合性制度。 |
|
||
3、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
||
4、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我县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
||
5、负责县级财政总决算会计工作,指导县直单位预算会计及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研究和推行政府会计改革。 |
|
||
6、贯彻实施我县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根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预算法 |
||
3 |
三、承担本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组织制订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和执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政策。 |
1、研究拟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 |
|
2、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
||
3、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县直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类专项资金。 |
|
||
4、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县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
|
||
5、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宜。 |
|
||
6、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县直和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
|
||
7、建立县和乡镇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逐步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
|
||
4 |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资金。 |
1、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组织、委托和督促县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对县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核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执收成本。 |
|
2、研究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制度和办法;参与研究国有土地、矿业权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牵头拟定国有土地、矿业权等收支管理政策,办理相关收入减免审批事项。 |
|
||
3、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4、负责市全县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结算与划解;负责全县非税收入报表及分析。 |
|
||
5、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县直单位、乡镇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
||
6、制定县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彩票品种销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
||
5 |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1、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县级预算缴、拨款,负责县与乡镇的资金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县与省财政厅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管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 |
|
2、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关制度办法。拟定税收收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制度并组织实施。 |
|
||
3、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县级财政专户的开户审批备案工作,研究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
|
||
4、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审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
|
||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财政统发工资有关政策,组织全县预算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发放工作。 |
|
||
6、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
|
||
7、办理县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县级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预算单位财政工资统发业务。承担国库集中支付数据会计核算工作。 |
|
||
8、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工作。 |
|
||
9、确定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审批全县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 |
|
||
10、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
11、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参与组织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竞争性谈判。 |
|
||
12、收集、统计、分析全县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
|
||
13、研究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改革。 |
|
||
6 |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适时预测、分析税收政策调整对财政经济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
|
2、承担有关地方性财税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地方财税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发布工作。 |
|
||
3、参与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和收入结构分析工作,参与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改革方案的制订;承办、督促指导一般增值税退税等税收管理工作。 |
|
||
4、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 |
|
||
7 |
七、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
1、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执行;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资产调剂整合、资产监管以及机关节能等工作。 |
|
2、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
|
||
3、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
|
||
4、拟订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按规定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汇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管理等具体工作。 |
|
||
5、研究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和全县政府公共资产报告。 |
|
||
6、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 |
|
||
7 |
(续) |
7、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
|
8、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 |
|
||
9、参与研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
|
||
10、负责县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以及公务用车处置。参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相关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
|
||
11、研究制订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境内外培训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评估工作。 |
|
||
12、参与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
|
||
13、监督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向县辖区下达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指标;负责审批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指标,办理出国用汇报账核销工作。 |
|
||
8 |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除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监管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
1、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意见。拟订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制定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提出中长期县级国有资本收支规划;负责布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承担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负责组织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
|
2、参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央企对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财务制度。牵头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的重大改革。研究提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并办理有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事项。 |
|
||
3、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拟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薪酬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并监督执行。 |
|
||
4、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
|
||
9 |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
1、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承担交通、国土资源、发改委、建设、规划、房产、公用事业、城管行政执法、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
|
2、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 |
|
||
3、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
|
||
4、参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规划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排污费、减排专项资金支出;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城市维护、村镇规划、建筑节能等专项资金支出。 |
|
||
5、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负责下达预算内基建及国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财政专项基建支出预算;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组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
|
||
6、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支出;会同制定县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处置收支事项和国土收入政策及减免事项。 |
|
||
7、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项目、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审核、编制上报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各乡镇、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拟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
8、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初选申报;监督检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情况。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
9、负责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汇总上报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进度表和年度资金决算报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报账、会计核算等资金管理工作。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
10、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
11、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的实地考察、评估论证;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综合考评和县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竣工验收;会同相关农口部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立项考察、初选申报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核、上报,监督检查部门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
||
10 |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1、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计、药监及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
|
2、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支出。 |
|
||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
||
4、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 |
|
||
5、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
||
11 |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类企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
|
2、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
|
||
3、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 |
|
||
4、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
|
||
5、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 |
|
||
6、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
|
||
7、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融资管理工作; |
|
||
8、负责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 |
|
||
9、承担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部门预算工作。 |
|
||
12 |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会计行政法规规章。 |
1、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规范性文件。 |
|
2、办理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 |
|
||
3、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
||
4、承担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 |
|
||
5、联系指导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及相关学会等工作。 |
|
||
13 |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
1、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
|
2、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 |
|
||
3、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4、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 |
|
||
5、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
|
||
14 |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1、组织指导县财政会计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
|
2、负责研究提出乡镇财政管理的办法,研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以及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参与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
|
||
3、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县财政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非税收入管理 |
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
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
某执收单位在12月31日应当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社会抚养费收入5万元没有缴入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次年初,县审计部门查账发现该单位截留财政收入,及时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反映,同时对执收单位作出处理。 |
审计、物价、监察部门 |
做好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
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及其征收依据、范回、标准、时间、程序的对外公布;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上缴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非税票据管理。 |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
|||
2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县财政局国资办 |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35号令)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共7条,略)。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共6条,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共八条,略)。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共7条,略)。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共6条,略) |
某事业单位准备出售1批二手小车,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处理。 |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
按规定负责本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
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
||||
3 |
工资统发 |
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 |
按照县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条) |
某人2014年考取了县属中学教师,该同志需到县人社局办理工资手续,同时还要到县编办办理进编手续,再到县财政局进行工资审核,审核无误后纳入工资统发。 |
县编办 |
负责审核全县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
||||
县人社局 |
负责确定纳入工资统发范回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政策性调资。 |
||||
4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
县财政局社保股 |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
|
县人社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5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
县财政局税改办 |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面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 |
|
县经管局 |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
||||
6 |
预算编制 |
县财政局预算股 |
负责编制县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县本级预算的执行及预算调整方案。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五条 (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
|
县直各预算部门 |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六条 (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
|||
7 |
检查案件移送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回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受理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职权范回内能处理的案件。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在检查某企业2014年度财务收支状况时发现其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财政监督部门将案件依法移送到县地方税务局,由税务部门作出处理。 |
税务、银行、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监察、检察、人事任免等机关 |
受理财政部门移送的应当由本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回处理的案件。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收入监督、预算监督、内部监督、会计监督、其他国有资产、金融、政府债务等。
3、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可日常检查,也可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组成检查组(2人以上),下达检查通知书(也可受理举报),查阅相关资料,形成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下达处理处罚书。
5、监督检查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取相关会计资料,案件移送等。
6、监督检查处理:审核后,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收入监督、预算监督、内部监督、会计监督、其他。
3、监督检查方式:日常、专项或综合检查,可审查、稽核、检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形成检查组,下达检查通知书,实地调档等检查,处理处罚。
5、监督检查措施:证据保全,调取资料,案件移送。
6、监督检查处理: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三)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
2、标准规范:《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
3、有关措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案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