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办事依据 |
1、关于印发《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 2、《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42号 |
办理条件 |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2、在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4、人事档案必需在县人才中心托管. |
提交材料 |
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在见习生到岗后即可报送,主要包括: 1、《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1份 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3、《湖南省就业见习协议书》1份 4、《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电子版1份。 二、提交见习补贴 申领材料: 见习单位在申报见习补贴时,应准备以下材料,主要包括: 1、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2、《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3、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湖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和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5、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原件及电子文档 6、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7、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县人才中心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县人才中心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人才信息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县社局对县人才中心报来的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县人才中心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再由县人才中心将补贴资金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