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以来,不少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及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来电来信咨询相关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长沙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2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价服〔2011〕9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时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以及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从2013年10月1日起已经取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收费的注销手续,不得收取已经取消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具有检验资质的社会化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长沙地区已从2014年1月1日起下放由长沙市物价局依法核定;其他地区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下放由市州物价局在不超过原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即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不高于100元,摩托车每车次不高于50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按不高于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对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鉴于国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明确要求在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送检人只需提供送检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据此,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除送检人主动要求提供其它服务外,不得另行收取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费以及其他任何检验发证前置服务收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文件规定,二级维护检测是由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维修经营者负责,不应由车主缴纳二级维护检测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属于行政审批前置的服务性收费,按照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汽车检测站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督促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规范、检验频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社会监督的内容,及时受理并查处社会和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