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机关事保中心缴拨事务科
业务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6、《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6〕3号);
8、《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5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年3月至4月份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至 11:00
下午 2:00至 4:30(冬季)
2:30至 5:00(夏季)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一)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核定表》(原件一式三份);
2、职工年度申报软盘(已准确录入职工新年度缴费工资);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涉及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的报表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上年度会计年报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一份(国家统计局104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工资审批表二份(盖人事厅、单位公章)。
(二)办事流程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12号窗口领取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同时自带U盘拷贝年度申报电子文件以及本单位的年审职工花名册;参保单位如实将有关数据录盘,填报申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核定工作日程安排,于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服务区12号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受理后由缴拨事务科(3F1室)按规定及时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并记录参保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本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信息;基数审核确定后反馈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从当年4月1日起按审核确定后新的缴费基数缴纳申报养老保险费。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对提交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格及相关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审核单位缴费基数。如有疑问通过业务检查或实地稽核以及专项审计进行认定,查增数只调整单位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申报基数,或是不按规定提供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资料致使该项工作无法进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暂定其应缴数额,待进行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形成欠费的,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址及联系方式: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楼三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
电话:49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