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社会事务办,经济管理办: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类别、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改善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标准不统一、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临时救助福利化和基层经办能力弱等问题,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到“三个聚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临时救助对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常住本县,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它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细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9种恶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乡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二)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1、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2、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4、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5、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6、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予救助人员。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执行:
1、个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向乡镇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 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乡镇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乡镇场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5、乡镇场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场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7、公示无异议后,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场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 ”,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按程序补齐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人与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救助金额在低保月标准1-6倍内实行委托审批制度,但仍需按程序进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待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及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资金发放。
五、救助标准及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县人民政府成立“救急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医疗、交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千元。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1、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2、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3、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方式分级发放。1、下拨乡镇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制定拨款计划,可按季度或半年拨付。乡镇要在核定的用款额度内实施临时救助,做好发放台账、统计表及整理好救助对象档案,各乡镇应保证临时救助备用金在2万元以内。2、县民政局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按月或季度与救助相关股室对接报账,救助相关股室按月或季度与规财股对接报帐;也可由规财股直接支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及各乡镇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审批。
(二)机制建设。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作用,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协助做好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况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责任与监督。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追回冒领救助款物,2 年内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资格。对于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诚信系统。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1、对不符合享受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2、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救助意见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临时救助各项数据要及时录入互联网+和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方便查询。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性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邵阳县民政局 邵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