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市县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二) 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 原文转发的文件;
(四) 监察、政工、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四)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比较原则,需根据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制定法规、规章尚不成熟,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需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有关股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各股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工作,包括提出计划和起草说明、拟定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
(二)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制定规定性文件的计划汇总、清理、上报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局各股室(或大队)应当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拟定局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交由政策法规科汇总。
第八条 各职能股室根据职能划分,负责起草本股室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由一个股室为主起草,有关股室配合共同制定。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特别是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情况;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的管理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需废止,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审查和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股室应填写《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申请表》(见表一),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以及征求意见情况等资料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股室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填写《邵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应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八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当,违背法定程序等,通知制定股室在20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充分听取办公室和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审议。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自局长签发之日起2日内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起草说明各3份,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1份送政策法规股。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3日内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报县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县法制办登记、编制登记号后,政策法规股将文件返起草股室,以局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县局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局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汇编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局、市、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