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审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 培训与人事教育股
二、责任人: 培训与人事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审批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培训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9、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五、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一)、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可行性分析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联合办学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认可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损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⑴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⑵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⑷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⑸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⑹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8、培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同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3、4、5、6、7、8项申办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培训与人事教育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实际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①、岗位责任人:培训与人事教育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⑵对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
⑶根据专家书面评估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领导复审。
(4)实际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复审
①、岗位责任人:培训与人事教育股工作人员及局主管领导。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受理人员。
③、实际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③、实际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培训与人事教育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邵阳县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实际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许可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许可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审 批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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