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异动
审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二、责任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审批责任人为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91号
3、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通知[邵政发(1997)44号];
四、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和标准
(一)、审批范围:邵阳县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单位职工身份证
2、单位职工的进编通知单
3、单位职工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基数
4、调出人员出具对方社保部门接收函
5、单位职工身份证
6、单位职工的进编通知单
7、单位职工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基数
8、调出人员出具对方社保部门接收函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站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站里主办业务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要求和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站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站业务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和要
求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站务会制度,站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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