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一、 责任单位:局工资和医疗保险股
二、 责任人:工资和医疗保险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股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 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 申请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有明确具体的审批依据;
4、有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
五、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填报《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工资和医疗保险股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股室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本股室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时限: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予以办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工资和医疗保险股及局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送达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工时审批制度,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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