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资料汇编(37)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制度
时间:2010-11-23 来源: 【字体:

 

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审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邵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分管局长对股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长承担股室工作任务。承办工作实行ABC岗位制,即A岗初审,B岗复核,C岗审批。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

2、《关于重申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36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4、《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邵市劳社字[2010]56

四、审批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政策,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私营企业、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

 2、正常退休必须由社会养老保险股初审,纪检监察室复核,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五、申请材料

1、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2、企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公示表一式三份);

3、提交职工个人档案;

5、填写退休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6、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退休当月10日前为企业送档时间,超过期限不予受理,每月25日为集体会审时间。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社会养老保险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属于本股室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A岗社会养老保险股初审,B岗纪检监察室复核 C岗分管领导及局长审批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社会养老保险股根据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提供的拟退人员的电脑信息数据与档案进行比对,审核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以及参保情况,签署初审意见

2、纪检监察室对社会养老保险股初审后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签署复核意见。

 3、对经过初审、复核符合特退条件的,由分管领导及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再由社会养老保险股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全部档案材料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进行养老金核算;

4、在审批过程中对有异议的档案,如资料不完整,由社会保险股书面通知企业补足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个别疑难、重要问题上报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社会养老保险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办理退休的,在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进行养老金核算后可以办理发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退休审批制度,分工实行ABC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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