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审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就业服务局、就业与失业保险股
二、责 任 人:就业服务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处理全面工作,并对本局工作负责全面责任,局内其它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工作负责。责任人局长、副局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监察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个人参加失业人员培训的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参加失业人员培训应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就业失业人登记证》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半寸照片。
(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现就业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的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6、录有上述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属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7、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参加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办理报到手续和交费。
(二)、定点机构组织培训:
1、5日内向就业服务局报开班申请表及学员名册和电子文档;
2、制定数学大纳、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安置方案、安置协议等,按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与学员鉴定培训安置协议;
3、接受劳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做好培训信息整理工作,配合完成劳动部门的相关报表工作。
(三)、结业培训达到规定要求后,学校申请、劳动部门安排,由学校组织学员进行结业和技能鉴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的发《培训证》,技能鉴定合格的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技能鉴定考试:
(四)、就业安置:
考试合格后,学校对学员进行就业安置,做好就业台帐。
(五)、按规定要求整理相关培训材料存档,备查。
(六)、申请培训补贴:
1、学校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前述申请培训补帖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审核:①、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②、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单定期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③、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审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财政部门复核,划拨培训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标准,将补贴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里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审 批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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