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资料汇编(3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制度
时间:2010-11-23 来源: 【字体: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批 制 度

 

一、责任单位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
     二、责任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审批责任人为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劳动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文);

5、《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

6、《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9]号)

四、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和标准

(一)、审批范围

1、本县境内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在上述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参保人一寸相片三张;

3、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参保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

7、参保职工花名册;

8、社会保险投保登记表。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程序

<>、参保登记:

1、岗位责任人:业务经办人员

2、岗位责任人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人的参保申请,核查参保资料,发给参保登记表并指导填写,负责审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参保花名册、职工参保登记表、缴费基数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领导审核签字。

4、经办人员发证。

<>、基数申报

1、单位每年年底领表申报第二年的缴费基数,并附财务年报等资料。

2、业务员审核。

3、审核人员会签。

<>、基金征缴:

1、单位按上年申报的缴费基数,由业务经办人员按28%的比例开出单据,企业凭据到银行按月缴费。

2、个人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社保机构申报基数,由业务经办人员核算并打印出缴费单,开出银行现金存款凭条,个人凭单到银行缴费,再持回单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并予以登记。

<>、基金转移:

1、调出的凭调动手续并持调入地社保部门的接收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转移。

2、调入本地的,需先到调入地社保部门开具社保关系接收函,再到调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转移手续,个人凭调出地社保机构开出的基金转移单据到调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休待遇发放: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的10号前,持本人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相片2张及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股审核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部门一个月集中会审1次。(属于提前退休的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时间需要3-6个月)。

2、社保机构凭退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核算其退休待遇。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审批和发放退休证。

4、社保机构从办理好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持退休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社保站退管股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

<>、在职、退休职工死亡报告制度:

1、死亡者家属在参保者去世的当月内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核消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企事业单位退休死亡的必须有火化证明及发票)到社保机构填报死亡报告单。

2、社保经办业务人员审核,核实情况,计算出在职死亡者应继承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未领完部分及丧葬助费,社保机构业务员负责人审核,经分管站长签字后由财务支付。

3、死者亲属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和单位提供的证明等有效证件,按继承法的规定领取。

(二)办理时限即时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站务会制度,站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审 批 工 作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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