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
二、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行政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国发〔2009〕32号)
(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
(三)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邵政办发〔2009〕76号)
(四) 《邵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邵政办发〔2009〕77号)
四、申请条件
(一) 年满60周岁,具有邵阳县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 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无拖欠。
五、申请材料
(一) 居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 本人的退休报告和村级签署的意见(盖章);
(三) 张榜公示二次以上,每次公示7天以上(公示表一式三份);
(四) 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 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于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权有办理,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退休的,应当当场出或者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即办管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时限:即时。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初审条件及初审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劳动保障站)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会审后,应予以办理。
时限:6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退休的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签署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 建立完善退休审批制度,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理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 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 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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