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05 来源: 【字体:

 

SYDR-2013- 00008  

 

邵政发〔201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334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市政发[20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为保障工伤保险工作平稳开展,今年要大力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实现收支平衡。对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县财政、税费统征办、工商、公安、安监、建设、国土、煤炭、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在为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要以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严格把关,确保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属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及事业单位财政要足额预算工伤保险费并由财政代扣代缴;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保时,应当将工程项目的用工一并按项目属地原则登记参保,统一按工程项目造价中人工工资2%的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4月底前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过期未补办工伤保险手续的单位,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缴费标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从201311日起,严格按照市政发[2011]4号文件征收工伤保险费。一类行业(包括公务员和参公单位)的缴费费率按工资总额的1%征收,不实行浮动;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及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征缴基数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组成。二类行业按工资总额的2%计征,三类行业按工资总额的3%计征。煤矿企业按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设计生产能力征收工伤保险费,按每吨煤8元的标准征收;实际年产量高于设计能力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征收;吨煤征收工伤保险费如低于人员工资总额3%费率征收额,要按工资总额的3%费率征收;属县政府以上单位下文停产整顿6个月以上煤矿企业按设计生产能力的60%征收。非煤高危行业应按企业上年度产值1%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当年未实现产值的按工资总额3%的费率征收,若当年产值1%费率标准低于工资总额3%的,按工资总额的3%征收。

三、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基金合理支出。强化医疗监管是控制工伤医疗费增长的有效手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住院、转诊手续,严格审核住院费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所规定的小伤大养、挂床拖床、套换药品不符合工伤药品诊疗目录等现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数额较大造成基金损失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康复评估报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内置材料可采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产厂家招标的办法来降低医疗费过高问题,内置材料的使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批后方可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文件精神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把参保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形式,分清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责任,规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来处理职业病职工的各类问题,凡未按规定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其职工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用人单位均要建立职业病职工健康检查档案资料库,作为确定是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和科学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依据。各用人单位、患职业病职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业病诊断环节中,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县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其责任单位负责职业病患者全部工伤待遇。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加强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参保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县工伤保险站按10万元/人标准加收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当年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用工总人数1%的,下一年确定吨煤征收标准时,在原基础上提高1元征缴工伤保险费;当年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用工总人数3%的,下一年确定吨煤征收标准时,在原基础上提高2元征缴工伤保险费,并以此类推,其他具有职业病性质的企业,如企业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用工总数2%的,下一年征收标准实行浮动。通过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挂钩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伤害预防,加强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自觉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重视,设施投入多,安全防范措施得力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应给予部分支持和奖励。因企业投入不足造成职业病高发,对该企业实行关、停、强制整改等措施。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企业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从201311日起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长期待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般实行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六、增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届时将组织对企业进行综合执法和稽查,对把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及损害职工利益的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主题词:劳动  保险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9-6821117(县政府办) 0739-6834107(县数据局)
网民监督举报电话:0739-6560308(县委网信办) 版权所有:邵阳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3007878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30028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