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扶组〔2017〕8号
邵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务收支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量入为出、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贯彻党和国家脱贫攻坚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国库支付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经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按照中央、省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中央20项、省级19项。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扶组〔2017〕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县本级安排的各项涉农资金,配套资金原则上随中央和省资金整合,本级单独安排的专项资金要最大限度整合投入到脱贫攻坚使用。
第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专户设邵阳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实行国库支付制,由统筹办统一核算,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脱贫攻坚规划要与部门规划相衔接。以全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脱贫为重点,根据“两不愁、三保障”和“五个一批”要求,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项目,一概不允许纳入脱贫攻坚规划。
第八条 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根据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和具体工作目标由县扶贫办牵头,编制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县脱贫攻坚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九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配合,按照行政村或农户申请→乡镇初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扶贫办组织会审→发改局政府投资办核准→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由下而上建立全县政府投资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县统筹整合财政使用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脱贫攻坚规划,并按年度排出“五个一批”脱贫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清单,每个项目要明确包括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统筹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在年度3月15日前必须出台相关正式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及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在年度6月15日及12月15日期间予以最多调整两次,并将调整方案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扶贫对象危房改造支出、农村公益设施支出、贫困人口生活保障支出、贫困人口教育培训支出、贫困人口就业支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支出、贫困人口其他相关支出。
1.产业发展支出。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及发展村集体经济相关产业所发生的支出。
2.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村级新修、改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所发生的支出。
3.扶贫对象危房改造支出。指对扶贫对象户中无房户、危房户新建房屋所发生的补贴支出。
4.农村公益设施支出。指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引水、提水、改水等水源工程支出;基础教育校舍改造与维修;农业机耕路改造等配套设施支出等;其他农村公益设施支出。
5. 贫困人口教育、培训、就业、生活保障等支出。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一是省级分配拨入的项目管理经费,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不能在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支出。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
第十四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含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支出;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公职人员或村干部人员工资开支;
5.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7.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8.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审批与拨付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根据邵阳县脱贫攻坚规划,围绕“二不愁三保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审批管理权限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及相关项目主管单位拟定项目计划,报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集体审定,由扶贫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严格按项目使用计划实施,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或设立项目竣工牌等形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九条涉农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整理好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工程量清单、报县扶贫办,20万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验收,20万及20万以上的由县扶贫办组织县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主管单位联合验收,验收组根据项目资料在现场签具验收意见。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结算,专人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统筹办实行专门核算,实行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统一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所有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必须是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并按年度脱贫项目清单和县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早下达,快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统筹整合资金拨付流程。以全县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为依据,按“资金跟着项目走”、“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紧扣进度”的原则优化资金支付流程。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乡镇初验把关,县主管部门验收(或中期审查认定),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再由国库集中支付局直接支付项目单位,确保资金用到项目上。
第二十四条 严格加强统筹整合资金拨付的资料审核。对于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或通过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进行直接帮扶、委托帮扶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帮扶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制度,严格资料审核,其项目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分“项目启动、项目中期、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保期”四个阶段拨付,且必须根据批准项目方案、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监理意见和监理日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金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进行结算。所有涉及贫困村项目,要乡镇负责制,行业扶贫单位负责监督管理,贫困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帮扶单位准备项目报账资料-由乡镇扶贫办初审-县统筹办审核-国库完成款项支付。对于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补助,一律采用财政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催办工作机制。县统筹办每月未要下达加快扶贫资金项目进度催办函,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尽快在预定期限内完工及验收报账。
第二十六条报账程序。报账时由扶贫办开出《邵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报账审批表》,经乡镇、县相关部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签具意见后到统筹办报账,项目单位报账时,需提供以下报账凭据:
(一)报账审批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
(四)工程、货物招投标资料;
(五)工程量清单及费用支出明细表(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始支出凭证。村级项目原始支出凭证需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加盖村级会审章);
(六)工程竣工验收表;
(七)合法税务发票;
(八)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支付,对补助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不高于50%的项目资金。
第七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县级专账管理,村级辅助核算,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要素齐全。核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应当按规定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扶贫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第八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直扶贫、发改、农业、林业、交通、人社、旅游、商务、住建、教体、卫计、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责职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九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经管、扶贫办要做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要求进行统筹使用的,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统筹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对不按规定统筹使用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重点查处。
第三十八条目标考核,绩效评价。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 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及绩效评价中心对统筹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结合相关数据指标,详细分析财务收支的明细情况,特别是对财务收支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作充分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在绩效评价时根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相关制度进行,不再以统筹前的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作为评价依据。
第四十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对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对年度对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任务完成差、项目进度落后的部门或乡镇给予通报,并报县督查室备案,作为年度扶贫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贪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除如数追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之前县内出台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