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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邵政办发〔2025〕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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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25-01001
邵政办发〔2025〕19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邵阳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高质量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1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邵市政办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指除县级统管的区域性敬老院外在本县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送餐助餐、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养老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中央厨房、长者食堂、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对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初步审查、安全检查等主体责任;县民政局承担指导、督查、资金拨付等监管责任;县财政局承担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二章 民办养老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力量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本县依法设立的具备老年人住宿、餐饮、照护、康养、医养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每收住一名老人,按照照护需求等级确定运营补贴标准。照护需求等级为0级的老年人,补贴100元/人/月;照护需求等级1-3级的老年人,补贴150元/人/月;照护需求等级4级的老年人,补贴200元/人/月。
第六条 照护需求等级由各民办养老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42195-2022)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证书已在网上登记备案的)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评定,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定,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审定为最终结果,县民政局定期开展抽查。照护需求等级有变化的,应当按认定程序进行复评。被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配合对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开展核查,核实入住的老年人人数与申报运营补贴的台账是否相符;核实入住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核查无误的,应当签署同意申报运营补贴的意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核查,从卫生状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安全、入院老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县民政局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民办养老机构绩效评价,从卫生状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安全、入院老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计分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日常核查情况,应当在绩效评价计分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110%发放运营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良好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100%发放运营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90%发放运营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运营补贴。
第三章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盘活现有资源,将“关停并转”后的乡镇敬老院或其它国有闲置资产实施达标改造,转型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严禁挪作它用。并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一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包含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中央厨房、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以县民政局的认定结果为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有收住老年人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管理,结算运营补贴。县财政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可以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第十三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对老年人实施助餐(含就餐、送餐)服务的,县民政局根据实际助餐情况发放助餐人次补贴,年助餐人次在2000-7000人次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助餐7000-11000人次的,每年补贴3万元;年助餐11000-15000人次的,每年补贴4万元;年助餐15000人次以上的,每年补贴5万元。该补贴不与床位运营补贴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留守和空巢独居老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等六类老人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就餐的,按每人4元/餐的标准发放助餐补助。已入住养老机构或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不发放助餐补贴。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核查,核查实际用餐的老年人人数;核查享受助餐服务补助的六类老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应当签署同意申报运营补贴和助餐补贴的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对辖区内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核查,从卫生状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用餐老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敦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评价,从卫生状况、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用餐老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计分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日常核查情况,应当在绩效评价计分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补贴标准的110%发放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良好的,按补贴标准的100%发放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90%发放补贴;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补贴。
第四章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
第十九条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对象,以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长期在外,身边无人照料的农村独居、留守、空巢及特困老人为主,同时兼顾其它需要照料的老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全面落实农村养老服务政策,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等,采取利用现有闲置场所改扩建、引入社会资本新建、村民筹资自建等方式进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应统筹规划、认真论证、逐级申报,原则上每个村至少建设一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按照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定并备案的方式开展。建设资金以村为单位自主筹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积极争取驻村单位资助、社会帮扶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和运营。县财政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可以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管,确保建设规模符合实际需要、建设标准符合养老要求、建设质量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应当每个季度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开展一次检查,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设施已经破旧、损坏的,要及时督促维修、更换等;对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小区或老旧小区改造后,配备的具有老年人日间照料、娱乐、休闲、阅览、文艺、助洁、助行、居家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点,可参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已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备案、验收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