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喻付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时间:2016-12-02 来源: 【字体:

                                                                        

  当事人:喻付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喻付 性别:男 职务:无

  违法事实:

  2016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监督检查时,要求经营者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经了解,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事实;

  三、2016年1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如实陈述了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四、2016年1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认定本案的证据。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于2016年1115日向你送达邵市监处告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权利。鉴于当时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单位)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农业银行 收款单位:邵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34590104000014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工商局或者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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