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1-01012
邵政办发〔2011〕48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我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调,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维护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同、职工参与、全面推进,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有效地推进我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县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各级企业工会要围绕市里的目标管理要求,积极开展要约行动。2011年,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组织且职工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60%以上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2年要全面覆盖。
四、协商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职工加班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8、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事项。就职工工资问题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初步确定协商事项;
2、发出协商要约。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工资协商要约书,另一方在接到要约书后20日内书面答复,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
3、确定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各由3-10人组成,人数对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
4、召开协商会议。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工资专项协议书(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工资集体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6、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
六、工作措施
1、突出协商重点。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是协商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
2、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台帐,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协议的底数,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预审制度,防止工资集体协议违法违规。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将工资集体协议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的同时,报总工会备案。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对开展较差的企业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3、加大培训力度。要建立和发展一支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和指导员队伍,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经验、典型示范等措施,使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了解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协商谈判水平。
4、坚持典型引路。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大力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工作经验,树立和培育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5、加强履约监督。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履约监督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提供保障。
6、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经信、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组织的作用,明确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三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有效地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要依法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方案审核和年度清算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检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宏观体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企业顺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会组织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日常推动者,要履行维护职责,做好职工群众与行政领导的沟通和协调,在县劳动保障、经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要推动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制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深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调查研究工作,对未组建工会或工会工作运作不正常的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对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协商水平和能力;要总结和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协商质量和建制率;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列入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负责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摸底调查,督促和帮助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要引导企业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积极回应,并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认真做好协商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税务、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精神,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同时,在登记、年检、年审时,要督促企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7、严格考核机制。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符合工资集体协议条件的,而不支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主,各级组织不能将其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不能参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同时,劳动、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