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网络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