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排污申报登记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3)审查年排放污染物总量、种类、浓度或强度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审查是否符合总量指标要求;
(4)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大队长审查。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自己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股室。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予许可的,均给申请人发文书面予以批复。
2、在邵阳县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上公示许可结果。
3、对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备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