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邵阳县环保局)
时间:2014-08-27 来源: 【字体: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许可数量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元月1日至15日前,向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申报登记后排污单位排污情况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变更手续,征得县环境监察大队同意后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4、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排污申报登记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3)审查年排放污染物总量、种类、浓度或强度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审查是否符合总量指标要求;

(4)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大队长审查。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大队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自己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股室。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予许可的,均给申请人发文书面予以批复。

2、在邵阳县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上公示许可结果。

3、对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备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邵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窗口地点 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
交通到达线路 暂无公交路线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5—9月3∶00—6∶00)春夏季工作时间以政府规定时间为准。
业务咨询电话 0739—683865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颜海东 15873768886
单位网址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排污申报登记或者变更申报表一式二份  2份   
相关材料
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需要提交环保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污染总量控制指标  1份   
相关材料
本年度的监测报告  1份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9-6821117(县政府办) 0739-6834107(县数据局)
网民监督举报电话:0739-6560308(县委网信办) 版权所有:邵阳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3007878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30028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