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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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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0-00011

 

 

 

 

 

邵政发〔201010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

建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OO年六月二日

 

 

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问题

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县城用地秩序,搞好县城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对20061月以来县城出现的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县城违规批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三违”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坚决查处县城用地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规范县城用地建设和行政审批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山水园林生态县城建设。

    二、处理原则

    对县城规划区内经调查核实的“三违”对象,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一)未办任何手续的违建处理从重,手续不全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二)新城区的违建处理从重,老城区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三) 临街地段的违建处理从重,背街小巷或山坡地段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四)影响市政建设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建处理从重,未造成上述不利影响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五)异地建房的违建处理从重,原地建房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六)开发建房销售的违建处理从重,自用建房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七)被制止仍不停建的违建处理从重,未被制止过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八)“三违”专项整治行动后(2010430日后)顶风违建的处理从重,以前的违建处理适当从轻。

    三、老城区违建处理办法

     老城区(新老城区的划分以陡水洞原倒虹吸管为界)的违建问题由有关执法主体根据政策法规按下列办法依法处理:

     (一)开发建房销售

     1、手续不全、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各项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中限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2、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有关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上限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3、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坚决依法拆除:(1)不符合县城规划,严重影响市政建设和市容市貌的;(2)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甚至暴力抗法的;(3)建筑质量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违法开发建房销售、偷漏税收、违法用地,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合伙建房自用

    1、手续不全、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有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2、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各项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中限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3、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坚决依法拆除:(1)不符合县城规划,严重影响市政建设和市容市貌的;(2)拒不接受依法处理,甚至暴力抗法的;(3)建筑质量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合伙建房违法用地面积达到或超过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拆自建自用

    1、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原地自建房屋已竣工的,在符合规划、未超原土地使用权证规定面积的前提下,责令缴清有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2、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自拆原地在建房屋,责令停工,在符合规划未超原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前提下,缴清有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方能恢复施工。

3、自拆原地自建自用房屋超出原土地使用权证规定面积的,超出原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面积部分,按异地自建自用处理办法处理。

(四)异地自建自用

1、手续不全、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有关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下限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2、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但符合县城规划的,缴清有关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中限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3、无职能部门任何手续,不符合县城规划,在不影响道路建设、管网布局、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缴清有关税费,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上限罚款,补办有关手续;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拆除。

4、私自买卖土地、异地自建房违法用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城区违建处理办法

县城新区、工业园区及207国道、317省道、二广高速公路连接线控规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有关执法主体根据政策法律按下列办法依法处理:

(一)所有违法建设,一律由有关执法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处以上限罚款。

(二)未建成的违法建筑,一律坚决依法拆除。

(三)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县城开发建设需要时,一律无条件拆除;新宅基不安置,新房屋不补偿。

(四)200611以前在县城新区开发各个时期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当时县政府下发的通告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规批建处理办法

(一)凡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管理规定,越权批准的用地和建设,一律撤销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重新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原签批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将审批时间提前或推后,或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改成符合条件的,由法纪部门进行立案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隐瞒真相、隐藏或丢失档案资料,给执法执纪部门办案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法纪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严厉查处“三违”行为、巩固集中整治成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常抓不懈,健全机制,综合治理。

(一)搞好拆迁安置。尽快制定拆迁安置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对于县城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凡积极主动配合的,要按照先拆优安的原则,给予门面、地块的优先选择权。对控规范围内自用房不够需建房、或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按照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标准,采取以旧址换新地的办法,安排到安置区建房,对原宅基地依法征用。

(二)加强协调联动。对已清查出来的“三违”建设,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整治。凡尚未建成的,建设部门要及时下达停建通知书,县电力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应当协助停止建设用电用水的供应;顶风违建的,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拆除。要坚持先规划后用地的审批程序,今后规划区内所有的基建项目,都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凡没有规划、国土手续的,县房产局不得办理产权证;凡没有办好规划、国土、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一律不得供电供水。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规划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建设局、房产局、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塘渡口镇等单位应依法履行县城建设、规划、用地的监管职能,及时查处“三违”问题。今后,凡县城再发生“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违规审批”未及时查处到位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予以就地免职、责令辞职;渎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主题词:建设  行政执法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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