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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0-01016
邵政办发〔2010〕85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邵阳县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邵阳县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出让条件
第四条 县内各开发区项目业主及其它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达到相应的出让条件,向出让人提出招拍挂出让申请,并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图件;
2、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及用地规划条件书;
3、拟出让土地面积测量成果图表;
4、征地拆迁补偿已依法足额到位;
5、工业用地出让需提供环评报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6、其它依法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章 出让方案
第五条 出让人根据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条件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指挥部(项目业主)、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六条 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委托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四章 出让公告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第五章 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户名:邵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国土局经费专户;账号:18-3459010400025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并根据竞买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竞买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章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价款。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取得电子监管号后,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价外税费后,方可向其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土地成交价款按规定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分解结算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邵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国土 土地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