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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2-01001
邵政办发〔2012〕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邵阳县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渡船航行安全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湘交安〔2011〕6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签单发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客渡船在渡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员现场核查其安全航行条件,并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签单发航分为航次签单发航、抽查签单发航两类。实行抽查签单发航的每周至少核查签单1次。
二、全县所有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渡口、码头应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其它渡口、码头一般实行抽查签单发航,但在节假日、赶场(集)日和其他预计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时段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
三、签单员负责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即: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救生圈)不发航。及时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格人员作为签单员,并制定签单员工作考核制度,加强航运日常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和三江口海事处、昭陵海事处等单位负责对签单发航规定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签单发航规定的乡镇,由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六、县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工作责任未落实、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交通 航运 规定 通知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