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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1-00017
邵政发〔2012〕9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关闭邵阳县振文宏运印染厂的
决 定
邵阳县振文宏运印染厂:
你厂纺织品印染、加工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经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改后仍未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和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文件)规定,决定对邵阳县振文宏运印染厂依法关闭。
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