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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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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2-00021

邵政发〔201213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县人民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保持清正廉洁。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工作局局长。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责。县长不定期地听取副县长的工作汇报,检查其分管工作落实情况,副县长要不定期地向县长汇报工作。

第八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县长委托,副县长可临时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任务。

副县长在处理有关重要问题时,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并征得县长同意。如遇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副县长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向县长报告。

第十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协助县长、副县长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参与县人民政府全盘工作的管理协调,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局局长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在分管副县长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各工作局局长除应经常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外,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各工作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制定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县审计局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局和工作局局长组成。全体会议由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其它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直属部门、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的其它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研究室、督查室、政务中心、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安排其它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讨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范畴没有协调一致的事项;研究决定县长认为需要列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决定其它需要纳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副县长可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直主管部门提前3天以上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并将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的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秘书一组。县政府办秘书一组收集整理,拟写《会议议程安排表》,经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主任审阅,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县直主管部门拟订会议通知送县政府办,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召开。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必须简明扼要,紧扣主题,在介绍相关情况后,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和意见(汇报材料应提前3天送分管副县长审核。分管副县长应对各部门提出的建议措施和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方案供会议决策时参考)。汇报单位应提前1天将书面材料交政府办公室转县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审阅。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所有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按要求进行签到,不准迟到,不准代会。如确因公务外出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签到由县政府办秘书组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不涉及全局的由分管副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的由县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县督查室负责督办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并将督查结果向县政府汇报。对于县政府研究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县督查室、县监察局等单位督促落实。

     对于没有按时按要求落实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长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效能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尽量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要召开各乡镇场和县政府各组成局、各直属机构参加的全县性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处理紧急事务的全县性会议,按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第四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中心组学习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督查室主任、县政务中心主任、县统计局局长、县研究室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中心组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召集,每月举行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精神,法律法规及政策,廉政建设理论,国际国内形势分析,领导重要讲话等。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中心组学习由县政府办秘书一组负责做好记录。

第五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核稿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一般性文件、函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其它工作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核稿,送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再按程序逐级报批。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办文单位提供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会签后,再送县政府办秘书组按程序办文,并由县信息办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三条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公文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多次协商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报请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第六章政务接待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上级副处级以上领导和兄弟县(市)县级领导来县考察,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一般由对口领导接待。如对口领导不在,由常务副县长安排。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

第三十九条为便于衔接,正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应将每天的活动安排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外出(不含去邵阳市区)一天以上,应事前向县长报告,并保证通讯畅通,以便联系工作。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乡镇场长离开本县外出一天以上,要事前向县长请示报告,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应同时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并指定单位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第七章廉政建设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长对县人民政府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本人、配偶、家属出国出境、举办婚庆、出资建房、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报告。如需审批的,要按规定先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指导办案责任制。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发生在分管部门中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案件,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亲自过问。

第四十四条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奖惩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廉政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其“德、能、勤、绩”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每年要对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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