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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3-00023
邵政发〔2013〕11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刚性收费规定》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刚性收费规定》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邵阳县刚性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收费,杜绝暗箱操作,打造阳光政府、廉政政府,从根本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刚性收费的范围:县本级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实施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未纳入本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县情分三种方式实行刚性收费: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一律使用“邵阳县行政审批系统”办公软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邵阳县行政审批系统”办公软件中固定设置,实行电脑软件控制和操作。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服务性收费,统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非税局收费窗口开具电脑非税收入票据,实行银行POS机刷卡收费。
(二)涉及基本报建项目的政务服务分中心,所在单位办公系统必须与“邵阳县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在本单位收费窗口开具电脑非税收入票据,实行银行POS机刷卡收费。
(三)其他单位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刚性收费标准,到县财政非税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票据管理部门申领相关票据,在本单位按规定程序收费。
第四条 窗口单位和涉及基本报建项目的政务服务分中心的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取3%作为系统管理维护及刚性收费相关工作专项经费,余下的97%由县非税局及时按规定划转到各窗口单位。
第五条 刚性收费的减免规定
(一)对县域内的工业类、房地产类、商贸流通类、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类等基本建设项目,分别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二)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际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且一次性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其报建收费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书记、县长办公会议在各类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另行确定。县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填好审批表,报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签批后,方可按会议要求在“邵阳县行政审批系统”中实行收费减免。
(三) 中央、省、市有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清理后仍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名称、征收依据、刚性标准、执收单位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上级相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进行调整或优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上级现行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并公示。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依据和标准等必须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实行挂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凭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服务性收费单位须持工商登记或相关资质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县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八条 严格票据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除现场执法外,县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不得再向窗口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后方可收费,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持《服务价格登记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方可收费。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刚性标准执行,严禁多家重复执收,严禁以加班费、租车费、误餐费等名义私设收费项目。各单位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擅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为其他单位创造条件收取或直接代收除政府性基金(含专项基金)、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将文件规定应由一级机构履行的行政职能转作二级机构的服务职能收取服务费。凡审批环节需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料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不得阻碍和刁难。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后方可收取,严禁以行政手段强制收取、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第十条 为加强对刚性收费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邵阳县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人大分管副主任、县政协联系副主席任副组长,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县法制办主任、县物价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分管业务副主任、县非税局局长、县物价局分管业务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一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效能室负责对各部门执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效能监察,组织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执收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单位和分中心所在单位刚性收费的业务指导以及“邵阳县行政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县法制办负责对各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执收执法行为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查和调整批复;县非税局负责收入入库、资金管理及票据管控。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刚性收费政策的执行及财政收费票据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县纪委(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法制、物价、财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刚性收费政策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执行刚性收费标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财政收费票据管控不严、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县纪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通知》(邵纪发[2013]6号)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之日,邵政发[2008]40号文件即行废止。县政府已出台的文件、纪要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一邵阳县刚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表二邵阳县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刚性收费优惠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