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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3-00032
邵政通字〔2013〕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邵阳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县原种场邵国用[2008]第000387号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1.2303公顷,县农科所邵国用[2008]第000386号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1.6050公顷。
二、原红石煤矿邵国用[2008]第000385号土地使用证书的独立工矿用地2.4962公顷。
三、邵国用[2008]第000385、000386、0003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为邵阳县人民政府,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具有对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特此通告。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