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SYDR-2014-00001
邵政发〔2014〕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邵阳县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依法保障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严禁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县国土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建房用地及规划时,对拟建房用地周围有电力线路的,必须在呈批图纸上标明电力线路电压等级、走向、位置和高度,由县电力部门现场查勘并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已存在的违章建房由户主负责将电力线路移开或将电杆改高,电力线路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一切搬迁费用由户主负责。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经信局组织供电部门对违章建房执行不供电、不办用电报装等手段,待隐患消除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可后,供电部门方可供电或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如果不能进行线路移开或电杆增高的,由县经信局负责通知户主搬迁,户主对违章建筑不执行搬迁通知要求的,由县经信局执法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户主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在电力线路通道等设施内违法新建、改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建、经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在电力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后仍未停工拆除,强行施工造成触电伤亡事故者,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五、电力线路通道等设施内违法新种的、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线路等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部门依法进行修剪、砍伐,并不予以补偿。新架电力线路等由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作一次性赔偿,依法进行修剪、砍伐。
六、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将电力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变电站站址、电力线路走廊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控制性详规,在规划中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在规划修建城乡道路尤其是城区道路时根据地形和居民房屋位置在公路旁规划电力线路通道。
七、对破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打击。对于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土、规划部门在办理单位或个人建、构筑物审批手续时,或林业部门在规划植树造林时,违反《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批准占地使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等维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