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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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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DR-2014-00009

  邵政发〔2014〕28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2014年邵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3月20

  2014年邵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预警警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火情报告

  4.4   扑火指挥

  4.5   应急基本措施

  4.6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分析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8、法律责任

  9、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邵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及县人大分管领导、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气象局、县电视台、县武装部、县消防大队、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共青团县委、县应急办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县森林公安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森林公安局消防股长任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邵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县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期值班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 ,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森林消防设施设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基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

  县公安局:组织调派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必要时,组织通信部门为森林火场提供卫星通信保障;抢险救灾时,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县交通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工作,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卫生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农业局: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全县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

  县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射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县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导;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组织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搞好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建设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扑火工作需要,组织民兵役预备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同地方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组织指导消防官兵参加当地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县城、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县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对侦查终结需要直诉的案件,要优先安排,快速提起公诉,并督促法院快审快判。

  县应急办:负责与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衔接联系,上报、通报火灾火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扑火灭火工作。

  团县委: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组织青年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协助各地建立义务和专业扑火队伍。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责任区域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域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3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农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乡镇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测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1V级)较重(Ⅲ级)、严重m)和特别严重(1)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3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111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   11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  1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提出预警级别,经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其中l级预警在《邵阳人》、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IV级预警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重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1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3.4.4  1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5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以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

  4.1.2   111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际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 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  11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际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 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 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 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工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4.4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的森林火灾。

  4.2 响应行动

  4.2.1  1V级森林火灾:实行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原则。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指导县(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111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省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县人民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3 II级森林火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支援,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在省级应急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由县长负责前线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现场监测、后勤保障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调度组,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

  4.2.4Ⅰ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直接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

  4.3  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救助热线报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为:0739—6830137、政府救助热线电话:12345;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从林火网上报。在重点防火期内,森林防炎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从林火网上报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在每月的24日从林火网上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l00公 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县际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 扑火指挥

   4.4.l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等)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行动;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武警、公安消防大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分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转移被困人员,并组织对伤员的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支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降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6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县行政区域时,由县人民政府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按照《邵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经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款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扑火费用支付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者单位或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者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加强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讯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

  6.2  队伍保障

  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争工作所需要求。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县人民政府调集有关力量进行扑救。

  6.3  医疗卫生保防障

  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由县、乡镇分级负责,必要时,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援助。

  要建立森林扑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县和重点森林火险单位要建立建筑扑火工具存放仓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

  6.5  工作经费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6  技术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确保森林扑火救灾的决策和科学性。

  7、监督管理

  加强宣传培训,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加强对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安全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在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保障应急措施到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县、乡两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爆破等活动予以批评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9、附则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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