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邵政办发〔2014〕18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
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邵阳县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励制度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消防事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消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镇(乡、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评选对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五条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热心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的先进集体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建立和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社会效果突出;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三)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四)在本地区(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引领和示范作用突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成绩突出,有重要创新,经验在全区推广;
(五)经常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消防文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成绩突出。
第七条申报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灭火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成绩突出;
(三)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做出其他重要贡献。
第八条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活动,自觉传播志愿消防精神,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显著;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三)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四)积极推动本地区(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在消防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成绩突出。
第九条申报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多次参加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长期志愿从事灭火救援,灭火救援业务精湛,素质过硬,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事迹感人,成绩突出;
(三)在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为抢救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负重伤或牺牲。
第十条申报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及时主动报告火警,为消防队到场扑救赢得宝贵时间,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举报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内容具体,且有关线索尚未被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第三章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
(二)审核。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审核过程中,对推选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工商、税务、人社、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对推选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无不良反映的,要在县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审批。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地(乡、镇、场)上报的资料审核后,提交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第十三条物质奖励标准为: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此奖。
第十五条各地要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邵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