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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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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14〕36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2014年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3

2014年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各职能部门协税护税责任,确保“先税后证、以证控税”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法治、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我县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全县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收征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对全县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施工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采取“部门联控、先税后证、以证控税、项目追踪、过错追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所涉及的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凡在我县范围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受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四条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自建房屋出售,纳税人集资、合伙、合作建房出售、赠予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收;组成计税价格无法确定的,以评估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征税收。

  第五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额附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收。

  第六条 评估价格以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为依据或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以当时的时点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成立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政协联系财税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地税、国税、国土、房产、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县地税局,县地税局局长肖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在取得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时必须为受让人开具《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九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全额征收应缴税款。

  个人购买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依照下列规定征免:

  1.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提供相关的有效凭证),但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2.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房屋时取得的《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所载明金额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住房转让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等。

  第十条 单位集资建房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集资建房单位在办理职工集资房产权证时,须由单位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与集资建房的原始人花名册,经单位集体审查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县地税局房地产税收征收机构审核确认后,对符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具免税证明单,由集资建房单位凭免税证明单到县房产局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

  对单位职工将集资房出售或出售集资建房指标的,不准以买方的名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律视为交易行为办理。

  对集资建房单位在集资建房时,经集体研究同意非本单位职工加入本单位集资建房的,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集资建房原始人花名册,并出具书面证明经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按初始登记办理。

  对单位职工将集资建房指标直接转让或赠予给其子女、夫妇双方父母亲、兄弟姐妹等直属亲戚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县地税局征收机构审核属实的,按房屋初始办理产权登记。超出上述转让范围对象的,一律视为交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土地或房屋收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对未按要求开具预收款收据的,从严处理。房地产企业应按月向县地税局申报土地或房屋销售情况,按月申报时应提供上月销售明晰清单并附加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及预收款收据。县地税局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询访,及时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意添加或更换购买者的姓名及填开阴阳合同缴税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建房的,应提供合伙建房人的银行转帐凭证及复印件,对转帐凭证金额与实际相差过大的,不得认定为合伙建房人。个人建房销售2套以上房屋即认定为个人无资质开发行为,一律按房地产开发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对整座房屋进行分解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一定时期内若核实买卖双方身份信息确为同一个人(或同一夫妻)的,在办理后期转让手续时应追补前期少缴纳的契税。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房产权证须补办国土使用权证的房地产税收征管规定:

  纯住宅性质的房产,交易时间发生在2005年1231日以前的,按600/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缴税款;交易时间发生在200611日至20101231日之间的,按800/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缴税款;交易时间发生在201111日之后的,以当前的评估系统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综合性质(营业性质)的房产,县地税局根据现行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交易时间发生在2005年1231日以前的,每平方米按计税价格的70%进行补缴税款;交易时间发生在200611日至20101231日之间的,每平方米按计税价格80%进行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凭《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受让合同申报缴纳契税,凭《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和缴税证明单,方可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窗口,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受理纳税事宜。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县规划局职责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等情况清册;每年元月20日前提供城市规划等情况。

  2.严禁违规先建,严格实行实时实名办证制度。对违规建筑物进行处罚后依法补办规划手续的(依法拆除的除外),原则上只准许办理一个人的规划手续,即实行“一人一户一证”制度,并在补办规划手续后5日内报税务部门备案。

  3.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土地初始来源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和土地转让环节的转让合同书,对转让合同书与出让合同书上的原始取得人名单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严格执行实名办证,严禁办证出现“某某等”现象,严禁办证后增添新的名单。

  5.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并将档案按规划许可证顺序号编号(或分乡镇按规划许可证顺序号编号)

  6.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7.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信息清册。

  2.每月5日前向地税局提供上月土地招、拍、挂公告及《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基本信息表。

  3.凭地税局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单、县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产权登记手续。

  4.对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国土局应及时代发地税部门的《限期缴纳契税通知书》,确保契税及时入库。

  5.严格执行实名办证,严禁办证出现“某某等”现象,严禁办证后增添新的名单。

  6、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并将档案按国土使用证顺序号编号(或分乡镇按国土使用证顺序号编号)

  7、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8、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人等相关信息。

  2.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3.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县房产管理局职责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办证清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清册、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清册、二手房办证清册。

  2.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和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单,办理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3.在办理2人(含2人)以上的初始登记、离婚财产分割及法定继承过户手续时,必须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单方可办理。

  4.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并将档案按房产证号顺序编号(或分乡镇按房产证号顺序编号)

  5.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6.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地税局职责

  县地税局应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收,及时为纳税人开具税务发票及缴税或免税证明单。县地税局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时应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原件,否则不予受理纳税服务,对在建或已完工的房屋,一律不得以土地转让名义办理纳税事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立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大、县政协联系财税工作的副职为副组长,县人大财经委、人大预工委、政府办、政协经科委、监察局、政务中心、财政、地税、国税、国土、房产、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县政府办,县政府办副主任张国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单位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即县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地税局、财政局。考核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名单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考核奖惩制度,县财政按房地产税收征收入库税款金额1%计提考核经费,由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考核办日常工作和奖励经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政府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按季考核制度。县考核办每季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采取查看资料、抽样检查、数据对比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之前。被考核单位应积极配合。每季考核结束后,县考核办应及时向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细则》(附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奖惩制度。考核单位年初向县考核办各交纳保证金4万元,按考核得分多少进行奖罚:

  (一)季度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的(含95分),县政府按季奖励该责任单位1万元(用于相关责任人的奖励)并退还季度保证金。

  (二)季度考核得分在90—94分(含90分)的单位,县政府按季奖励该责任单位0.5万元(用于相关责任人的奖励)并退还季度保证金。

  (三)季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单位,县政府不予奖励,并扣除该单位季度保证金。

  (四)保证金年底结算。

  (五)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地税局查证核实提请县一体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从责任单位下拨经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邵政发[2011]1号、邵政办发[2013]210号、邵政办发[2013]66号、邵政办发[2013]10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考核细则

责任

单位

  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得分

  县

  规

  划

  局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情况清册;未及时扣1分,每少一项目扣1分,未提供扣4分。每年元月20日前提供上年城市规划情况,未提供的扣5分,

2.对违规先建,未实行实时实名办证制度,未实行“一人一户一证”制度,并在补办规划手续后5日内报税务部门备案的及办证出现“某某等”现象、办证后增添新的名单的,每次扣30分。

3.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申请人没有同时提供土地初始来源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和土地转让环节的转让合同书,对转让合同书与出让合同书上的原始取得人名单不一致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每次扣10分。

4、未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整理,并将档案按规划证号顺序编号(或分乡镇按规划证号顺序编号)的;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未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未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的;每项扣1分。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信息清册和土地招、拍、挂公告及《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基本信息表的,未按时扣1分,缺一项扣1分。未提供扣5分。

2.未凭地税局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单、县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产权登记手续的;对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的同时,未下发地税部门的《限期缴纳契税通知书》;未见契税完税证明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办证出现“某某等”现象、办证后增添新的名单的;每起扣30分。

3.未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整理,并将档案按土地使用证号顺序编号(或分乡镇按土地使用证号顺序编号)的;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未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未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的;每项扣1分。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人相关信息,未及时扣2分,每缺一项扣10分,未提供扣30分。

2.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未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未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的,每项扣1分。

  县

  房

  产

  局

  1、1.每月5日前向县地税局提供上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办证清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清册、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清册、二手房办证清册,未按时扣1分,缺一项扣1分,不提供的扣5分。

2.未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在当事人未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缴税证明单》或《免税证明单》前办理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初始登记、离婚财产分割及法定继承过户手续的,每次扣30分。

3.未按办证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档案归集整理,并将档案按房产证号顺序编号(或分乡镇按房产证号顺序编号)的;未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阅相关资料、未安排一名副局长分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未明确专人传递信息资料的,每项扣1分。

  县

  地

  税

  局

1.每月10日前向一体化考核办公室提供缴税报表和清册,未按时扣1分,缺一项扣2分。未提供扣5分。

2.在税收征收中违规减免税、违规开具《缴税证明单》和《免税证明单》的,经查实每项扣20分。

3.对群众举报的偷漏房地产税收行为,经一体化考核办公室研究需要稽查而未及时稽查的,每次扣30分。

4.收集整理规划、国土、住建、房产所报来的信息资料,未收集整理的每项扣1分。

  县

  财

  政

  局

1.未按规定拨付专项考核资金和办公经费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规定扣除协税单位专项工作保证金的,每户次扣20分。

3.经县地税查证核实后提请一体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对协税单位因直接责任造成税款流失,未从其下拨的财政资金中扣除因直接责任流失的税款的,每次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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