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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14〕4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2013年单位结存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2013年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邵阳县2013年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预算单位结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2013年全县财政结存资金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2013年单位结存资金,是指截止2014年2月28日的单位银行存款,国库支付系统结转后定性为“往来资金”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余额,分专项资金、质保金和财力性结存等。
二、结存资金核定。所有结存资金先由单位自行区分类别上报财政部门,并附相关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结存资金动用原则。专项资金和质保金结存等由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财政审核;财力性结存只能在使用完单位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前提下才能动用。
四、单位财力性结存资金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研究,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批流程。预算单位提出结存资金使用申请交财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后递交政府领导批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直接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
(二)使用要求。预算单位获批的结存资金,按照批准的具体内容和支出事项向财政部门提供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附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据实审核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五、2013年单位结存的财力性资金在2014年财政结算后尚有结存的,由财政部门收缴国库,不得留存单位继续使用。
六、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结存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套用、挪用的,由县财政从其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严肃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并冻结该单位所有结存资金。对各单位2014年1-2月的支出,由纪检、审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