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邵政办发〔2014〕47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邵阳县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预备费审批和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预备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备费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的比例安排预备费,作为县本级预算执行中的后备资金。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县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预防、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县政府决定应从县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原则。应本着精打细算、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预备费。
(三)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县级预备费的动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一)审批流程。预算单位提出预备费使用申请递交县政府领导批示,财政局根据政府领导批示按照有关政策及标准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后再递交政府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直接审批拨付;金额在5-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县长审批同意,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人大审批后,县长审批,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由县党政联席会研究、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参加的预备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人大、政协备案,县长审批、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
(二)使用要求。预算单位获批的预备费,在单位账户中专项反映,财政按照预算单位申请的有关内容从严审核支出计划和支出具体项目。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每月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报送县级预备费使用进度,每季度向四大家领导报送预备费的批拨使用情况,
第七条 县级预备费年度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由县财政从其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并从紧预算该单位下年度项目支出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