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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08〕5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邵阳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1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刘文贤任组长,胡迪芬、吴善成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工业经济局、县煤炭局、县税费统征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舜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物价局,具体负责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35元。
第五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煤炭用户承担,由县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代为缴纳。
第七条 县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在煤炭税费统征时一并征收。所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30元由县直接上缴到省财政,每吨1元上缴市财政,剩余的4元/吨由县留用。
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县留用部分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生产生活方面的补贴,具体使用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下达。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代为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代收款项”,不计入销售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全县各煤炭企业必须按本规定交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情况与电力供应、年检换证、煤炭生产所需产品的供应等挂钩。对不足额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炭企业,县煤炭局不得为其办理煤矿生产许可证检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物价局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报送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征数和实征数、应上解数和实际上解数。
第十二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督缴工作。
第十三条 对拖欠、拒缴、截留、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妨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