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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14〕7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开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开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6日
邵阳县开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格规范土地和矿业权供应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和矿业权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中央第十巡视组〈关于对湖南省巡视情况的反馈情况〉整改责任分工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湘国土资函[2014]205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开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尽快、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供应土地和矿产;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促进调控政策落实;切实纠正出让价款收支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预防腐败;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有效保护资源。
二、组织领导
为推进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立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荣贵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华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振业、县纪委常委彭文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嗣勇、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吕永红、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崇毅、县财政局副局长刘学义任副组长,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审计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矿管股、财务股、法规信访股、纪检监察室、地环股、执法监察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吕永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刘耀友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综合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以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为主。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小组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2.土地专项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以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财务股为主。负责清查纠正低价出让土地的行为;负责土地供应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负责进一步完善地价形成机制;负责全面清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全面清理土地出让价款收支管理情况。
3.矿产专项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以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地环股、财务股为主。负责清查纠正低价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负责全面清理探矿权出让转让情况;负责全面清理采矿权出让转让情况;负责全面清理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资源储量核实情况;负责全面清理矿业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4.案件查处组:县监察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以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为主。负责严肃查处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三、工作方式与方法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采用自查自纠、省市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自纠要对照清理整治工作内容表逐宗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自查自纠宗地信息表,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处理,一律纠正到位。
四、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对本辖区和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探矿权出让转让、采矿权出让转让、资源储量结算与价款评估、出让价款收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缴管理等情况逐宗进行清理检查。其中土地专项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矿产专项起止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一)清理整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相关问题
1.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
一是供地方式和方法的正确使用情况。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和随意调整规划条件等情况。二是供地方向的把握和供地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毛地供应、违规向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供地和超标准、超规模供地情况。三是土地供应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是否存在不按时编制、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违反土地出让规定程序等情况。四是虚假供应、明挂暗定、因人设限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虚假供地或注入资产和确定土地使用者、供地价格之后再实施招拍挂等情况。五是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是否存在合同价款尚未足额缴纳就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2.全面清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政策执行有偏差、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政策理解不正确、执行标准不统一和执法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二是未及时清理过期或失效政策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各部门出台的政策互相冲突和过期文件、失效文件仍然执行等情况。三是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问题。是否存在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政策等情况。
3.切实纠正土地低价出让、收入管理不规范等行为
一是低价出让土地情况。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将BT项目与土地捆绑、以“实物地租”、“土地回报”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的情况。二是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情况。是否存在土地出让价款“减、免、缓”和分期缴纳不规范等情况。三是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将土地前期拆迁、整理事项委托开发商实施,直接减免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土地出让收入价款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等情况。四是土地出让收入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各类专项资金和不通过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等单位情况。
4.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体系更新和公布不及时等情况。二是地价评估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地价评估活动,导致被委托机构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等情况。三是底价集体决策情况。是否存在不将地价评估结果作为集体决策重要参考依据和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确定底价等情况。四是招拍挂活动实施情况。是否存在设置不公平、不合理招拍挂出让条件和招拍挂活动实施程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二)清理整治矿业权的供应和交易等相关问题
1.全面清理探矿权出让转让情况
(1)探矿权出让情况:一是清理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拟设立商业性探矿权出让实施情况,包括已经出让、未出让等情况;二是清理已经出让商业性探矿权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三是清理探矿权出让程序,是否存在不按批准的出让方式和规定程序出让等;四是清理探矿权价款收缴情况,是否存在未缴、欠缴、擅自分期缴纳等情况;五是清理勘查许可证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发放勘查许可证或未办理勘查许可证的情况,商业性勘查是否存在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
(2)探矿权转让情况:一是逐宗清理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探矿权转让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第242号令: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批复;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12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矿业权评估指南》有关要求;是否经过集体会审决策、公示公开;二是清理转让资金和使用转让所得收益。
2.全面清理采矿权出让转让情况
一是清理采矿权取得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等,是否存在不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以及违规进行协议出让;二是清理采矿权出让的程序,是否存在采矿权出让过程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三是清理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缴情况,是否存在未缴、欠缴、擅自分期缴纳等情况;四是清理采矿权转让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转让;五是清理采矿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提前发放采矿许可证等情况。
3.全面清理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资源储量核实
清理矿业权评估情况,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行政干预矿业权评估活动,导致被委托机构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的出具矿业权价款依据报告等情况;价款评估报告是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现场测量、据实对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县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要求及职责,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8月31日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详细内容共7类20项75点,见附件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供应的土地、2004年1月1日以来供应的矿产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整改及检查验收。9月20日前,迎接市级交叉检查。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自查自纠及交叉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治整改工作。10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31日前,迎接省、市领导小组检查验收。12月20日前,总结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情况,编制总结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清理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化、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制。
(二)把握政策,完善制度。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整治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
(三)加强监督,提高效率。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检查过程接受社会公众投诉,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举报电话0739-6811808。
(四)把握节点,及时上报。要确保专项清理和整治工作人员的相对集中和稳定,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专项清理和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要把握主要工作节点,建立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台账和工作日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制定印发的《工作方案》、相关会议的记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或整改的情况、对土地及矿业权出让逐宗检查的情况、对违反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等。
(五)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完成工作扎实,检查成效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附件:1.县市区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内容对照表
2.县市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效统计表
3.县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自查自纠宗地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