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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9〕3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益,让参合农民享受到更多实惠,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比例调整:县内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补助比例由65%提高到70%;县人民医院、县二人民医院、县皮防站补助比例由55%提高到60%;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
二、封顶线调整: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补助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高到4万元。
三、大病二次补助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2-4万元(不含4万元)者二次补助比例为3%;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4-7万元(不含7万元)者二次补助比例为6%;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7万元以上(含7万元)者二次补助比例为12%。
四、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调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产妇,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定额补助由200元提高到3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定额补助由200元提高到550元;剖腹产(包括病理产科)定额补助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五、本次方案调整未涉及的部分仍按《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邵政办发〔2008〕41号)执行。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