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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8〕59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规定》的全面实施,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政法发〔2008〕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工作的函》、《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函〔2008〕117号)文件精神,对2003年9月30日以来县政府颁发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611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阳县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实行阳光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邵政办发〔2003〕55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04〕26号)等10件文件予以废止,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行政单位产权置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邵政发〔2003〕32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改革改制评估拍卖及产权交易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邵政发〔2003〕34号)等18件失效,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政办发〔2003〕52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治理乱建庙宇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通知》(邵政办发〔2006〕14号)等133件文件继续有效,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邵政办发〔2003〕30号)等4件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附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2:宣布失效的范性文件
附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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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