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县政府 > 政策法规及解读
关于印发《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及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邵政办发〔200938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继家电下乡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政策,是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现将《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O九年六月十五日   

 

 

 

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省质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外〔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补贴范围及对象

1、国家政策

1200931日至12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31日至12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21日至20131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2、我省鼓励政策

2009311231,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补贴比例及金额

1、国家政策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2、我省鼓励政策

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鼓励配套措施

为切实推进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在我县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在我县上牌过程中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四)补贴资金来源

1、国家政策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2、我省鼓励配套政策

   1)本省产汽车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豁免上牌的工本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负担。

 () 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及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县财政局企业股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6、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县乡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我县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即申领汽车下乡补贴的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汽车下乡补贴时,县财政局企业股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时,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企业股,县财政企业股汇总后交由县乡财局信息网络发放,县乡财局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七)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禁止任何部门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上牌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民心,让农民家喻户晓,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附: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邵阳县汽车摩托车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刘文贤

副组长:唐荣贵

  员:李柏平  杨志军  尹华祥  谭北平  李映群

粟志明  唐和平  刘慈祥  刘爱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爱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小波、唐益平、李飞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县数据局 |联系方式:0739-6821117(县政府办) 0739-6834107(县数据局)
网民监督举报电话:0739-6560308(县委网信办) 版权所有:邵阳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3007878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4305230028
主办单位:邵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县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