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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9〕4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核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期内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核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娶进、入赘等繁衍和增加的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二、下列已列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个季度起予以核销,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1、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2、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3、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士官)的;
4、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就业,户口未迁回村民委员会的;
5、因罪获刑在服刑期内的;
6、死亡的。
三、核销扶持人口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移民村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因身份发生变化应核销的人口张榜公示一个星期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移民局与县财政局核销后扶人口,终止拨付后扶资金。
2、被核销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被核销人员死亡或身份改变的当月,将被核销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户口所在地村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季度将情况报县移民局备案。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处,除追回冒领的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外,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