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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操作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操作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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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866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

工作操作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操作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O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操作

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62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换证工作的操作规程及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操作规程

(一)对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依法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延包后未进行调整的村组,可直接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地块、座落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换(补)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新证后原证自然注销。

(二)对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依法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以后,因人口异动、国家和城镇建设依法征占、自然灾害毁损、退耕还林等原因,进行了小调整的村组,造成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地块、座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全相符的,可按以下方法进行登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经村民(年满18周岁以上)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经管局审批后,可按现在实有的土地面积、地块、座落情况,变更登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仍按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执行),做好土地承包登记建档工作,登记换(补)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新证后原证自然注销。

2、多数村民不同意按现在实有的土地承包情况变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湘办发〔20062号文件等精神,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对少量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小调整”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经管局审批。审批后,再实施“小调整”方案,并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2028915日止。同时,做好土地承包登记建档工作,登记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新证后原证自然注销。

(三)对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但未依法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地方,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若承包方的承包地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则参照本操作办法第(一)项进行处理,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后,按程序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若承包方的承包因政策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变化,则参照本操作办法第(二)项进行处理,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后,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对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村组,农户(土地经营者)现有的经营土地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经管局审批后,可按农户现有的土地面积、地块、座落情况,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2028915止,同时,进行土地承包登记建档,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多数村民不同意按现有的土地情况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少量土地进行调整,获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及县经管局批准后,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2028915止。同时,进行土地承包登记建档,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国有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使用,现国家已需要使用或已规划即将使用的,不再进行核证、换证或补证。

(六)由城镇居民耕种和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本次核证、换证或补证范畴。

(七)操作流程。

1、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工作。

2、摸底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实填写好《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同时对未发包的土地要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对登记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再由村民小组汇总《农村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并将其与未承包土地情况予以公示后,由村汇总耕地承包表。

3、确定承包权。村民小组将《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农村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3份,经村民小组组长与承包户签字确认后,由村审定,报乡镇(场)审核。

4、签订合同。乡镇(场)、村对村民小组上报的资料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签订合同,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将其报乡镇(场)经管站审核,电脑录载。

5、发放权证。乡镇场向县提出书面申请,县经管局校对审核,电脑录载,县政府审批发证。

6、建立档案。县、乡镇(场)、村按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7、申请验收和总结表彰。

二、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含入赘男子)等情况承包土地的处理。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换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主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颁发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二)全迁户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邵阳市等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本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升学、参军、服刑等人员)或者全户迁往非设区城镇(如农户全家转为小城镇非农业户口、购买农转非户口等农户),转为非农业户口,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本次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消亡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三)常年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土地的处理。

全家成员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仍然要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原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发包方收回后作为机动地或另行发包;如果承包农户仍需继续承包,短期内又无力耕种,要动员其将承包土地流转,并按流转有关政策要求完善手续。

(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处理。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需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场)、村组要向申请人宣讲有关政策后仍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上签字认可并由乡镇(场)、村两级签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要求承包土地。

(五)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清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承包农户自发调换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已经调换了承包地块的,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后,可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行干预调换,仍然按原来承包地块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承包农户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调换,仍然按原承包地块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

本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进行承包地块互换的,必须按土地流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凡未按程序办理,农户自行调换承包地块的,一律视为非法调换,不予登记发证。

(七)机动土地的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未超过5%,原发包的机动地此次颁证不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如果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超过5%,原发包的机动地及超过5%以上部分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落实承包到户。

(八)农村土地被征(占)用或自然灾害毁损后的处理。

1、对城市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而无法复耕的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农村土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扣除核减面积进行登记。如果征(占)用或者自然灾害损坏面积较大,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承包土地面积登记填证。

2、农村建房占地,依法办理了手续的可以在其承包耕地中予以核减。

3、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毁损承包的,不得进行核减。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耕地;确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再核减承包土地的面积。

4、按政策已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林业部门确认后,剔除已退耕面积后,按现有的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发证。

5、征(占)用农村土地后,由于计量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为避免承包农户的承包面积已经冲减完毕甚至大于原来的承包面积,造成有地无面积的现象发生,在核减征(占)用农村土地时,承包面积一律按照现在实有地块的习惯面积登记发证。

(九)对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形成的土地连片开发涉及的承包土地,仍要按原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颁发经营权证。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和完善好新的流转合同,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十)对因弃耕抛荒被村组收回的承包土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但不得再弃耕抛荒。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因原承包户户主死亡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应以其继承人为承包人进行登记发证。

(十二)集体的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人自愿放弃的承包土地、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内属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四荒”地等未发包的土地,应按照土地流转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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