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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函〔2008〕68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申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通 知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市政发〔2007〕25号)和《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邵政发〔2008〕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县各建制镇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家庭应具有邵阳县城镇户口;
2、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0.6倍(含0.6倍)以下,即申报家庭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在5244元以下;
3、申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申报日期
2008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
四、申报地点及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凭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直管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文本,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邵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认真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社区审核。
各建制镇要认真组织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工作,确保全面准确掌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为我县保障性规划、建设及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