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邵政发〔2008〕11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
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税额(元/m2)
|
|
|
|
6
|
5
|
4
|
3
|
2
|
1
|
|
二、县城虚设第四等级地段作为待升区,建制镇虚设第四、第五等级地段作为待升区,暂不定街道地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调整等级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