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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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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0811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

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等 级

税额(元/m2

 

 

 

6

5

4

3

2

1

 

二、县城虚设第四等级地段作为待升区,建制镇虚设第四、第五等级地段作为待升区,暂不定街道地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调整等级税额标准从200811日起执行。

 

 

 

 

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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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邵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分段定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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